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日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事故分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
2.2 重大(Ⅱ级)辐射事故
2.3 较大(Ⅲ级)辐射事故
2.4 一般(Ⅳ级)辐射事故
3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3.1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3.3 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
3.4 专家组及职责
3.5 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4 应急响应机制
4.1 事故预警
4.2 信息报告
4.3 应急响应
4.4 现场处置
4.5应急监测
4.6 安全防护
4.7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4.8 应急终止和恢复行动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队伍保障
5.2 应急资金保障
5.3 应急场所保障
5.4 应急设施设备保障
5.5 应急物资保障
5.6 应急通信保障
5.7 文件保障
6 应急响应能力维持
6.1 应急演练
6.2 应急培训
6.3 应急值守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宣传
7.2 责任与奖惩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修订与解释
8.3 预案实施
附件1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及对外接口图
附件2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附件3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4 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附件5 辐射事故应急指令
附件6 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附件7 处理结果报告(提纲)
建立健全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快速响应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各类辐射事故危害,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保护辐射环境安全,促进广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高质量发展。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6)《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8)《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
(9)《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0)《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11)《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12)《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13)《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4)《广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规定》;
(15)《广州市突发事件危险源和危险区域管理规定》;
(16)《广州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
(17)《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8)《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9)《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21)《广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工作原则。
本预案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辐射事故主要指下列设施或活动的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者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
(2)放射性物品运输(乏燃料除外);
(3)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
本预案所指的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包括相应的放射性废物贮存、处理和处置设施。
国内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的环境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参照本预案执行。
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发生非放射性突发环境事件的,按照突发环境事件有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辐射事故的,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同时按照本预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根据事故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一般辐射事故(Ⅳ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和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4个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不含3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不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或超标排放,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包括市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专家组及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发生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后,市人民政府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作为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的专项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若干成员组成。
3.1.1 组成
总指挥: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本市各辖区人民政府。
3.1.2 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负责广州市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协调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3)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信息;
(4)组织市辐射事故应急成员单位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
(5)指导、督促辖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开展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6)做好外部支援的协调衔接和对下提供支援工作;
(7)做好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社会稳定维护工作。
3.1.3 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承担市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指挥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2)市委网信办:统筹、协调、指导辐射事故的网络舆情监测、搜集、研判、处置工作,协同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加强网络信息传播秩序管理,打击网络谣言等不良信息,指导配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辖区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负责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撤离工作;协助打击辐射事故信息造谣等违法行为;负责或指导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4)市财政局:做好市级应急资金保障,对辐射事故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5)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跨辖区一般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监测和事故处置情况的实时报告、总结报告,对辐射事故进行定性定级和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辐射事故有关应急装备、物资的筹集准备工作;对事故产生的放射性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等提出处理建议;协助公安机关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制定、修订本预案并按照程序报批;开展能力建设,落实辐射事故应急准备,维持应急响应能力;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配合开展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组织专家组成员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道路运输保障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及时开展疏散人员、救援物资及装备的道路运输工作。
(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辐射事故的卫生应急救援,包括伤员救治、受污染人员处理、受照射人员的剂量估算和健康检测;开展饮用水应急监测;对应急现场工作人员提出个人防护意见,对公众受到的辐射剂量进行检测和调查,指导公众做好个人防护。
(8)市应急管理局:配合开展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转移工作。
(9)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辐射事故受影响地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管;负责或指导事故发生地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0)市气象局:负责开展实时气象监测,及时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气象信息,预报、预测辐射扩散的气象条件。
(11)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辐射事故应急救援、火灾扑救等工作,指导辖区消防大队做好辐射事故消防救援准备和培训工作。
(12)各区人民政府:在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做好本辖区撤离群众的隐蔽、安置和救助工作;结合实际,制订本辖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辖区辐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先期应急响应工作。
3.2.1 组成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局领导担任。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有需要时,协调市成员单位派员参加。
3.2.2 职责
(1)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及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情况;
(2)负责协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市辐射事故相关救援工作;
(3)贯彻落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要求,协调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辖区辐射事故指挥机构参与应急响应和处置工作;
(4)组织编写处理结果报告等;
(5)负责辐射事故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
(7)组织修订《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负责市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日常值班。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下设舆情信息组、救援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疗救护组、事故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
(1)舆情信息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舆情报告编写。
(2)救援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事发地辖区人民政府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制定事故处置方案;负责事故现场辐射污染的处理、处置;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做好事故现场救援灭火等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受辐射事故影响区域群众的应急隐蔽、转移和安置、生活救助及有关物资保障等工作。
(3)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和市市场监管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及周围饮用水和食品安全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工作;对应急处置行动辐射防护提出建议;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事故现场洗消、卫生应急处置等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受辐射损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或指导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组织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支援力量。
(5)事故调查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辐射事故原因调查;追查丢失、被盗放射源。
(6)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指挥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和重点防护等任务;负责或指导当地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7)后勤保障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交通运输局等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提供经费、医疗救治、交通运输、公众撤离、辐射事故处置等后勤保障。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辐射事故情况,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估、放射性物质处置、医疗卫生救治、应急救援与管理、气象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
(1)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技术咨询与评估;
(2)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建议和提供技术支持;
(3)参与指导舆情应对和信息发布;
(4)参与评价处置事故应急行动效果。
3.5.1 组成
发生辐射事故后,区级人民政府成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同级宣传、网信、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参加)。
3.5.2 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
(2)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等相关工作;
(3)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牵头编制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与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4)按照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令,牵头组织现场指挥部应急响应工作。
(广州市辐射应急组织架构及对外接口图见附件1)
全市建立辐射事故预警机制,及时通报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信息,确保辐射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核实情况,根据事故等级启动应急响应行动(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见附件2)。
辐射工作单位在发现或收到可能发生辐射事故的信息或线索时,应在2小时内向当地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应同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不得拖延不报或谎报。公安、卫生健康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收到相关信息或线索后要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3)
接到辐射事故初报信息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辐射事故级别进行初步认定,并按要求向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发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派人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及时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见附件5)向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报告。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应当在1小时内核实确认辐射事故的发生并向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重大及以上辐射事故发生后,事发辐射工作单位要同时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辐射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应当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一般辐射事故,原则上由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涉及跨区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协调处置;较大辐射事故,原则上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涉及跨市的较大辐射事故,需提请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开展应急工作;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由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应急工作。
4.3.1 响应级别
辐射事故状态下,根据事故等级,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4个等级。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并及时发布应急响应指令《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令》(见附件3),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2 应急响应
4.3.2.1 Ⅰ、Ⅱ级响应
符合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情形,或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决定启动;认为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Ⅰ、Ⅱ级响应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迅速集结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或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与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建立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故现场情况。当上级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进驻事故现场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全力配合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同时,继续做好事故现场的隔离、警戒工作,确保事故不会进一步扩大,并随时根据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调整应急措施。
4.3.2.2 Ⅲ级响应
符合较大辐射事故情形,或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报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
Ⅲ级响应后,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织前往事故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抵达现场后,迅速开展事故评估、应急监测、污染控制等工作,必要时,可进行隔离与警戒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应急方案,直至事故得到有效控制。
4.3.2.3 Ⅳ级响应
符合一般辐射事故情形,或经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分析研判、综合评估,认为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报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启动。
Ⅳ级响应启动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派出相关市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组前往现场指导协调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
4.3.2.4 特殊情况下响应
在未接到事故发生地辖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事发辐射工作单位报告的情况下,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若了解到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辐射事故时,迅速通知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部门并核实,确认无误后按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可视情决定向事故发生地下达启动响应的指令。
发生辐射事故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情况制定现场处置方案,设立现场警戒区域、交通管制区域和辐射防护区域;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轻或消除辐射事故危害,防止放射性污染扩散和次生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时做好放射源搜寻和收贮以及放射性物质处置,减轻对公众危害;对受照射人员及时送医救治;必要时,可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
发生辐射事故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根据事故情况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开展应急侦测,迅速摸清辐射事故污染状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面对复杂事故现场,必要时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支援;并持续跟踪监测,直至事故处置终止。
搜巡辐射污染源时,可对事故污染区域进行巡测,确定受污染区域大致范围,再由外至内逐步巡测确定污染位置。按照监测规范,对受污染区域的环境状况、环境资源、相关人员进行监测(采样),确定辐射环境污染程度;及时将监测报告(包括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报送至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根据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不同类型、核素和活度等情况,配备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4.6.2 公众的安全防护
(1)根据辐射事故的级别、特点,疏散污染源周围群众,限制人员进入受污染区域。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道路情况和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方式,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必要时,在事故发生地安全边界之外,启用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设立的组织指挥机构负责。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客观、全面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辐射事故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未经省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同意,参与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网络相关信息的监测、搜集、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防止网络谣言不实信息误导公众。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公众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4.8.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部分或全部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经专家组确认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经专家组确认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或可控;
(3)经专家组确认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必要;
(4)接到下一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状态终止的报告。
4.8.2 应急响应终止
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批准应急状态终止,并填写《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6)。
(1)Ⅰ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第一主任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2)Ⅱ级应急响应由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2)Ⅲ级应急响应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3)Ⅳ级应急响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批准应急状态终止。
4.8.3 后果评价与后期处置
应急终止后,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开展下列工作:
(1)评价所有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2)调查事发辐射工作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制定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3)专家组评价应急期间采取的应急行动和措施,向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评价报告;
(4)根据事故处理过程中暴露的不足,应及时进行经验总结并改正,修改完善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5)配合放射性废物处置专业单位进行后续处置工作;
(6)事故处置完毕后,编制《处理结果报告》(见附件7)。
辐射事故应急救援成员单位,以市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等部门为骨干力量,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应急职责加强队伍能力建设,配备应急必要的专业物资装备,适时更新应急救援设备,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机制,强化专业培训和应急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保证应急队伍和设备随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预算,由职能部门申报纳入部门预算统筹解决,各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事故处理处置费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事发辐射工作单位承担。特殊情况下,由辐射监管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解决。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用于应急响应期间工作人员指挥和办公的场所及附属设施、设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结合实际需要,建设能互联互通的应急保障与响应设施设备,并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状态,检查、测试和维护的频率应不低于1次/月,及时对应急指挥系统等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及系统升级。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应急监测与防护、医疗救治、抢险救灾、去污洗消、交通运输、通信等器材物资的储备机制,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储备必要的各类应急物资和装备。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应急工作组的联络畅通。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应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配备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加强对辐射事故响应文件的分类、归档、更新和管理。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分工,加强日常应急响应训练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能随时启动应急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当加强与成员单位沟通联络,注重平时检查和综合训练,确保应急能力维持。
应急演练旨在检验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应急准备的完备性、应急设施设备的可用性、应急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同时为修订应急预案提供实践依据,需结合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演练。
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按照规定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单项演练(应急通讯、应急监测、放射源收贮等)。
应急培训旨在使应急人员熟悉和掌握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具有完成特定辐射事故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所有成员均应接受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辐射事故应急值班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通畅,保证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及时准确接收信息,快速响应。
接报后,由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值班人员负责通知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相关工作人员。
预案实施后,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组织预案宣传、应急队伍培训和演练,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核技术利用等单位,结合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本辖区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对在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的非铀(钍)矿。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物质泄漏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超标排放,造成辐射污染等。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11月印发的《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穗环〔2020〕9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框架及对外接口图
2.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表
3.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4.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
5.辐射事故应急指令
6.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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