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政策解读
一、决策实施背景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广东省臭氧污染防治(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需在《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0〕9号)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新的通告。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
三、《通告》主要适用范围
《通告》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通告》所指“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据《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修改单中的定义,为便于执行,在本《通告》中明确为工程机械、场(厂)内机械、港口作业机械、林业园林机械、渔业机械、机场地勤服务机械等,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压路机、摊铺机、平地机、起重机、桩工机、开槽机、混凝土搅拌机、叉车等。
《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燃油发动机,且发动机在出厂设计时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或者使用过程中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或者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所规定Ⅲ类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中“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按非道路移动机械最新排放标准执行,现行最新排放标准为《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及修改单中的第四阶段(202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若在《通告》有效期内更新实施更高标准,按最新更高标准执行。
四、《通告》主要内容
(一)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紧急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护、应急抢险机械除外。
(二)鼓励使用电动或氢燃料电池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
(五)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台账,督促建设单位使用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督促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向生态环境部门办理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
五、《通告》执行时间
《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