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将简易修改后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简易修改的背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定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生态环境法典》涉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关工作要求,依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将原《通告》(穗府规〔2025〕7号,2025年10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0月27日)中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内容作简易修改,组织起草规范性文件修订草案,并按要求开展了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相关工作。
二、简易修订的必要性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2026年8月15日施行,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环境法律同步废止。原《通告》法律引用均基于旧单行法,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各地需全面清理环境类规范性文件,对标法典修订、废止不匹配文件,消除执法依据冲突、法律引用过时等合规风险。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通告》主要内容有八条。第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定义,第二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范围,第三条禁用区域的范围,第四条鼓励使用清洁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六条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第七条各单位职责,第八条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四、简易修改的主要内容
主要针对《生态环境法典》修改制定依据,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共修改4处,具体如下:
一是制定依据部分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是按照《生态环境法典》更新规范表述2处。将第五条“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更新为“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予以处罚”。将第六条“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进行处罚”更新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进行处罚”;
三是第八条将“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更新为“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新增“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穗府规〔2025〕7号)同步废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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