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简易修改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通告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简易修改《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告》修改的背景
(一)落实法律法规要求。
我市人民政府于2024年5月15日施行的《通告》,其直接的上位法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已同步废止,为确保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合法性以及法律依据的准确性,避免因法律更替造成通告效力瑕疵或执行困惑,亟需对原通告进行相应修改。
(二)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需要。
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实施后,PM2.5、PM10、SO2、NO2等污染物浓度限值进一步收严,对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随着PM2.5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广州市大气污染物减排空间进一步压缩,PM2.5、PM10、二氧化氮等指标持续下降面临较大压力。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污染物排放强度较高,管控力度一旦松懈,将对现有大气环境治理成效形成冲击。为持续巩固污染治理成效、助推城市绿色低碳转型,《通告》适配新时期大气环境精细化治理工作要求。
(三)巩固和深化我市高污染燃料治理成效的需要。
氮氧化物是影响臭氧和细颗粒物协同控制的重要前体物。广州市前期已通过燃煤锅炉淘汰、燃煤机组治理等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工业炉窑、锅炉等固定源仍是氮氧化物减排的重要领域。通过《通告》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设施管理,有利于巩固既有治理成果,挖掘固定源减排潜力,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
二、《通告》的适用范围及高污染燃料类别
《通告》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选择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管理类别。《高污染燃料目录》第Ⅲ类燃料组合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修改后《通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
二是在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强化管理:
1.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在改用清洁能源前,应当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按照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实施环境管理。
2.现有尚未服役期满的煤电机组,且尚未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应当根据国家关于煤电机组等容量替代改造,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等政策要求,开展改造升级,提升煤电机组的能效水平。
3.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应在2025年12月31日前改用清洁能源或停用,经论证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暂无法改用清洁能源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
三是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其他单位或个人供应高污染燃料。
四是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供热锅炉应当在集中供热稳定后3个月内停用。
五是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应为专用锅炉,并配备高效除尘设施。
六是国家或广东省发布相关行业、燃用设备、燃料等新排放标准的,从其新标准实施。
四、《通告》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改属于简易修改,不改变原通告确立的核心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及管控范围。具体如下:
1.更新法律依据。将前言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要求”表述,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有关要求”。
2.删除“现有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水泥炉窑及其他工业炉窑”中的“现有”表述。保持逻辑通顺,避免新印发后引起理解歧义。
3.更新有关标准。
原《通告》适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 44/T1510-2014)《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8)均已失效。前者标准替换为国家推荐标准《生物质锅炉技术规范》(GB/T 44906-2024);后者标准替换为广东省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T/GDASE 0044-2023)。
4.更新实施日期与期限。
将《通告》有效期中“本通告自2024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改为“本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穗府规〔2024〕2号)同步废止”。
五、修改后的《通告》执行时间
《通告》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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