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南沙区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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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4-30
  • 来源: 广州市南沙区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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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文件精神及中共广州市南沙区委办公室、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南沙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方案》(穗南办〔2017〕12号)要求:“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商(协)会和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区人社局于2017年和2018年分别印发了《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用以规范我区企业和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

  《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实施三年来,我区成立了广州首个劳动争议社会调解协会,3个社会组织成立调解委员会,122家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成效显著,反响良好。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商(协)会和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行为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区人社局是区内调解工作的指导单位,结合今后我区劳动关系工作的实际,特制订《南沙区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拟作为我区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思路

  将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两份规范性文件合二为一。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的总则合并为《实施细则》的第一章总则。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调解委员会作为《实施细则》的第二章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原《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二章调解委员会作为《实施细则》的第三章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的成立。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调解员合并作为《实施细则》的第四章调解员;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四章调解程序合并作为《实施细则》的第五章调解程序。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五章仲裁审查合并作为《实施细则》的第六章仲裁审查。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六章档案管理合并作为《实施细则》的第七章档案管理。

  原《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和《南沙区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七章附则合并作为《实施细则》的第八章附则。

  三、主要制定内容

  《实施细则》共八章六十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南沙区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依据、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职责、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应该履行的职责等。

  第二章为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明确了企业调解委员会的设立、调解小组的设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设立或发起的部门、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劳动者代表的要求、企业代表的要求、名称组成、印章的要求。

  第三章为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的成立,明确了社会组织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或发起的部门、调解委员会成员组成、名称组成、印章的要求。

  第四章为调解员,明确了南沙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要求、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要求、调解员的职责、调解员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该遵守的规定、调解员的聘期及名册管理。

  第五章为调解程序,明确了南沙区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程序、发生劳动争议时候如何申请调解、如何选派调解员、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的条件、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后开展调解或者延期的期限、调解员回避的要求,调解员应当遵循的原则及调解程序。调解记录的要求、终止调解的情形、达成调解协议后的事项等。

  第六章为仲裁审查,明确了达成调解协议后申请仲裁审查确认的程序及仲裁审查确认后的程序。

  第七章为档案管理,明确了调解委员会档案管理和建立台账的要求。

  第八章为附则,明确了调解委员会挂徽的申请、调解工作情况报告及调解委员会中对社会人员的要求,对调解案件补贴进行了补充说明。明确了细则中“15日”的要求,若法律、法规、规章对企业、社会组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了《实施细则》负责解释的部门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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