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抽样方法
抽样小组由2名以上(含2名)人员参加。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抽样人员从燃气企业或充装企业的储罐或充装台抽样,按SH/T 0233-1992《液化石油气采样法》抽取样本;抽样时从采样口或加气枪取样。抽样人员用事前经过处理干净的4500mL采样钢瓶,在采样口或加气枪处取样。取样时需向钢瓶先灌入待抽查样品至1/3到1/2满,充分摇动钢瓶润洗钢瓶内部,然后排走样品,此步骤重复两次或以上。钢瓶经过润洗方可正式取样。将抽取的样品密封,贴上样品标签,加封封条。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组,每组样品4500mL/瓶×1瓶。共2瓶。其中1组作为检验样品,1组作为备用样品。样品储于清洁干燥的储运箱中,送至检验机构。
2、 检验依据
本次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依据见表1。
表1抽查检验项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9159-2012《车用液化石油气》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所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