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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PY0120170082
  • 文  号: 番府〔2017〕158号
  • 实施日期: 2017年10月18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10月17日
  • 发布机关: 番禺区财政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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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府〔2017158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广州大学城管委会、广州南站地区管委会,区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20171018

 

广州市番禺区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有效组织、协调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综合治税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广东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试行办法》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府规〔2017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综合治税是指在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下,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参与、单位协作、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税收综合治理机制,共同营造法治、公平、有序、和谐的税收环境。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条  综合治税应当遵循依法、协作、服务的原则,以协助监督、信息共享、委托代征等为主要方式,保障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区政府设立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财税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和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本规定所列负有综合治税职责部门的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财税的副镇长(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审定综合治税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综合治税的长效机制。

(二)协调成员单位在推进综合治税工作中的问题。

(三)督促、检查、通报综合治税工作。

(四)完善区内协税护税网络,特别是全面推进个体及零散税源税收共治管理模式

(五)研究和部署综合治税工作。

(六)审定成员单位的加入与退出。

第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协助区政府领导分管财税工作的区政府办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业务负责人。

第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相关职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人民法院。

1.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区企业涉诉资产拍卖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我区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调解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我区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拍卖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涉及我区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执行信息。

(二)区发展改革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商品房建设项目计划备案情况,包括开发单位、项目、建筑面积(分住宅、商业用房、商务用房、其他用房部分)。

2.向税务机关提供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所在区域、总投资额、当年计划投资额、完成进度等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济监测和分析报告。

4.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物价指数及变化情况。

5.向税务机关提供政府定价范围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审批情况

(三)区科工商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商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和工商业经济总体运行情况。

2.对高新技术企业推荐,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和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核准严格把关。

3.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根据权限按程序依法核查并处理,或按相关规定及时向有关上级认定机构反映情况。

4.配合税务机关对有异议的研发费加计扣除项目开展技术鉴定,受税务机关委托出具鉴定意见。

5.向税务机关提供年度工业领域企业重点技术改造投资情况,结合工业经济运行情况,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向税务机关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和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信息。

7.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商投资企业项目设立、变更、合并、分立、终止、承包经营等事项的有关情况。

8.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区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备案/核准登记情况。

9.向财政、税务机关提供全区商贸流通、外商投资情况

(四)区教育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已经审批的民办学校的资料。

(五)区民政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公开登记资料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福利机构许可审批信息和养老机构备案信息

(六)区司法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律师事务所有关涉税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对律师行业的税收征管。

       2.按职责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本规定。

(七)区财政局。

1.协助领导小组开展各项工作和处理日常事务,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决定。

2.会同税务机关及时转发和贯彻上级的税收政策文件,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检查落实税收政策。

3.会同税务机关开展重点税源培植工作,落实培植税源的扶持措施。

4.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

(八)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办理就业登记的失业登记人员的就业信息

2.向税务机关提供失业人员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信息、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相关资料,对税务机关证明不符合资格认定或证明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协助核查。

3.向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障信息。

4.向税务机关提供外籍专家、外籍教师的相关资料。

(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预售证发放情况、总可售面积确定情况、可售房产的发售情况、预售款拨付等信息,包括全区新建商品房的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区域和地址、房产规划用途、可售套数、可售面积、未售套数、未售面积等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招投标的相关信息,包括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和中标金额信息

3.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施工的相关信息,包括工程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基本情况。

4.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信息。

5.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6.向税务机关提供外地建安企业信息。

7.协助税务机关组织有关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做好外来施工单位税款代征工作。

(十)区交通运输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区级许可的道路客、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变动情况(包括新增或退出),并协助做好征税工作。

(十一)区水务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堤围防护费的相关政策。

2.会同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局向税务机关提供按专业批发计缴堤围防护费的缴费人名单。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堤围防护费政策的宣传工作。

(十二)区农业农村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渔业船舶信息。

(十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1.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演员、艺术团体来我区从事营业性演出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境外运动员、机构临时来华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质活动的情况。

3.向税务机关提供运动员跨境租借、转会的情况。

4.向税务机关提供国内运动员、机构在番禺区从事体育竞赛表演及其他与体育有关的商业性活动的情况。

(十四)区卫生健康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医疗机构的登记情况。

(十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违法建设信息。

(十六)区应急管理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企业信息。

(十七)区市场监管局。

1.与税务机关实现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情况信息及时共享,提供股东变更、股权变动及动产抵押等情况;协助查询企业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企业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2.在受理业户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申请注销工商登记时,要求纳税人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无需提交完税证明的情况除外)

3.对于企业因纳税担保以设备和其他动产进行抵押的,依法出具抵押登记材料。

4.对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的无照经营户,及时按职权依法查处。

5.对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申报纳税的公司,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属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如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所列情形的,税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八)区公安分局。

1.在办理车辆相关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对没有依法出具车船税、车辆购置税或者免税证明,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2.根据办理案件需要,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可向税务机关提供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

3.协助办理机动车辆作为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标的及拍卖过户手续等有关事项。

4.协助税务机关查询外籍人员入境居留的审批情况、居民和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等涉税信息。

5.协助税务机关验证居民身份证的真伪。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网上税务违法信息的来源。

7.配合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协助税务稽查人员的税收执法工作,及时制止暴力抗税行为。

(十九)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

1.严格执行“先税后证”工作原则,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时,要求申请人提交完(免)税证明,对未按规定出具完(免)税凭证者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2.向税务机关提供本单位掌握的我区已出让用地信息情况,包括用地单位、宗地所在区域、宗地名称和位置、成交日期、出让金总额、出让金缴纳金额与日期等信息。

3.对纳税人以不动产作为纳税担保标的的,协助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办理不动产的查封或解封手续,协助办理不动产的转移手续。

4.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建设(农转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批准占用耕地的时间、面积、位置等信息。

5.向税务机关提供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有关信息。

6.协助税务机关查询房产产权登记过户信息和本单位管理的住房门牌地址信息,包括已确权的房产和未确权但已出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资料。

7.向税务机关提供我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取得初始产权证明的相关资料。

8.向税务机关提供全区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销售(网签)情况,包括转让方和受让方名称、项目名称、房产所在区域和地址、房产规划用途、交易面积、交易价格、交易日期等信息。

(二十)区税务局。

1.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征收管理和组织税收收入。

2.向财政部门等成员单位提供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欠税情况以及行业、产业、区域税收情况等各税种征收信息。

3.在办理税务登记、新增业户和双定户的定额核定、专项检查、税务稽查处理和处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评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4.依照税收属地管理原则,会同财政部门协调处理本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征管关系和税收分成工作。

5.组织或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税收政策和税源情况调研。

6.配合、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工作。

7.向成员单位提供业务所需的税收信息。

8.协助镇(街)协税人员队伍建设。

(二十一)番禺供电局。

向税务机关提供企业和工商业户的用电信息。

(二十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1.负责番禺区综合治税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为综合治税的信息共享、部门协作和联合监管提供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服务。

2.负责综合治税信息共享目录和基础信息管理工作,制定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工作制度,促进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3.负责综合治税相关部门、单位接入区综合治税系统工作。

4.负责综合治税信息交换的基础管理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情况。

5.负责组织综合治税各成员单位提供数据信息,为综合治税工作提供税源数据信息。

(二十三)区土地开发中心。

依税务机关申请,提供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情况、发布城市房屋拆迁公告的情况以及土地出租情况。

(二十四)区残联。

向税务机关提供残疾人证的核发情况,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名单及认定证明;对税务机关提出的不符合认定或核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依法核查处理。

(二十五)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向税务机关提供住房公积金的单位总账信息、单位开户审核信息、单位公积金年度汇缴明细信息。

(二十六)区统计局。

       1.向税务机关通报近期社会经济综合信息,提供统计信息以及地区生产总值完成情况。

       2.向税务机关提供各行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及变动情况、人均工资。

(二十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1.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负责当地协税工作的统筹开展,特别是委托代征工作。

2.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向税务机关提供房屋租赁地址、租赁当事人等信息。

3.根据税务部门的需求,负责组建镇(街)的协税人员队伍。

4.负责监督委托代征单位日常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征税。

第九条  各部门、各单位获得的综合治税信息只能用于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综合治税过程中,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税收信息和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员单位之间应当建立综合治税信息共享机制,按时进行信息交换,并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成员单位定期交换包括但不仅限于本规定所列工作职责范围的涉税信息,并应通过番禺综合治税系统进行传递。涉税信息属一次性或特殊情况的,可采取磁盘、光盘、纸质文件等形式交换

第十三条  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应当发出公函,列明所需信息的具体内容。有关部门、单位接到公函后,应当及时提供信息,依法不能提供信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成员单位因业务需要税收征收信息的,应签订保密责任书,统一报送区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把关,区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综合治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涉税具体数据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综合治税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协助和配合:

(一)组织涉税的联合执法。

(二)协助查询涉税信息。

(三)协助进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四)协助办理纳税担保。

(五)召开税务协作会议。

(六)建立委托代征和税务协管网络。

(七)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成员单位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代征人应按照协议书规定的内容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代征范围。

第十九条  代征人在代征税款时,遇到纳税人拒绝缴纳应纳税款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建立综合治税工作的通报制度,及时反映综合治税工作的情况和问题,督促各单位积极履行信息交换等工作职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成员单位不按本规定履行职责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由领导小组责成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领导小组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所属部门和单位不按本规定配合税务机关和提供涉税信息,造成税收流失的,按照财经责任问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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