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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00022
  • 文  号: 穗开投促规字〔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08月13日
  • 失效日期: 2022年05月0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项目申请新型产业用地工作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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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开投促规字〔2020〕1号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项目申请新型产业用地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招商项目申请新型产业用地工作指引》业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现印发实施。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开发区投资促进局

2020年8月13日

招商项目申请新型产业用地工作指引

  为规范我区招商项目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1、B29)及后续管理和退出,根据《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与产业园区功能配比的指导意见》(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指引。

  一、申请条件

  本指引适用于向我区申请新增用地的新型产业项目,申请条件包括投资主体要求、产业要求和投入产出要求三方面。

  (一)投资主体要求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的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失信惩戒对象”和“重点关注名单”;

  2.未曾在我区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违约或严重低效利用土地;

  3.未曾在我区发生过无正当理由违约不履行投资协议等行为;

  4.未曾在我区发生过私自转让土地或以股权交易等方式变更土地使用权等行为;

  5.未曾在我区因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负面问题而被“一票否决”。

  (二)产业导向要求

  项目须符合我区整体产业发展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及政策规定,属于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型产业领域,对我区新兴产业“补链、强链”、推动产业集群发展有重要影响力,主要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与健康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或经区政府、管委会认定的其他新型产业项目。

  (三)投入产出要求

  1.一般项目投入产出要求如下:

  制造业项目:承诺投资密度(注册资本/用地面积)不低于1000美元/平方米。中心城区投资强度(固定资产投资额/用地面积)不低于1.8万元/平方米,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3万元/平方米,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0.18万元/平方米。新龙镇、龙湖街、九佛街投资强度不低于1.2万元/平方米,年度土地产出率不低于1.8万元/平方米,年度地均达产税收中心城区不低于0.12万元/平方米。

  商贸服务业项目:承诺投资密度不低于1000美元/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1.8万元/平方米。项目投产年度,单位用地营业收入不低于25万元/平方米,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0.3万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过20%。项目达产年度,单位用地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平方米。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0.6万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过20%。

  其他营利性服务业项目:承诺投资密度不低于1000美元/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1.8万元/平方米。项目投产年度,单位用地营业收入不低于8万元/平方米,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0.3万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过20%。项目达产年度,单位用地营业收入不低于15万元/平方米。单位用地面积税收不低于0.6万元/平方米,下浮最多不超过20%。

  区科技部门所要求的科技研发类项目需承诺(或协议约定)项目主体成立后须设立内部研究开发机构,保持年均研究开发费用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并在约定期限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以下类型项目,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同意,投入产出要求以协议约定为准:

  (1)项目投资方或主要投资方是世界500强或中国500强企业、民营500强、央企。主要投资方是指控股方(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2)项目投资方或主要投资方为上一年度区内制造业产值或税收前20强企业;区内商贸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收或税收前10强企业。

  (3)承担区政府、管委会建设“摩天工坊”式高标准厂房任务的项目。

  (4)我区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或与国家部委、省市合作共建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

  (5)具有独有知识产权或特别保密工艺、填补国内外技术空白的“高精尖”“专精特新”项目领域中,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的重大特色项目或产业链急需的相关项目。

  二、申请流程

  符合新型产业用地申请条件的项目,可按照本区相关新增用地申请流程申请新型产业用地,实行规范化管理,一般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请

  各招商部门负责与项目方接洽和收集整理新型产业用地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满足《关于明确提交用地项目相关事项的函》(穗开投促函〔2017〕371号)相关要求,对项目符合新型产业用地申请条件的情况、投达产年限、投入产出承诺、分割转让要求、违约处置方式及其他事项进行说明。项目如涉及业务部门工作的(如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企业服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可邀请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协助开展项目洽谈。

  (二)项目评审

  各招商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评审材料,会同区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同时,并就项目初步选址、经济效益、产业准入、科技创新、环境保护和安全影响建议等对口征求各单位意见(其中用地选址、环境保护和安全影响是必询内容,其中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对用地选址是否满足《广州开发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黄埔区分局)关于新型产业用地与产业园区功能配比的指导意见(试行)》(穗开规划资源规字〔2019〕1号)关于新型产业用地空间准入条件提出意见。项目还可结合实际选询卫生、消防、气象等其他部门意见)。

  (三)项目碰头研究

  上述工作及资料完成后,由各招商部门及时更新用地项目详细情况,一并报送区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由相关区领导召集、各项目引进招商部门参加,会同区政策研究、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共同研究项目情况。项目选址发生调整的,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对选址是否符合新型产业用地空间准入条件予以核实。

  (四)明确投资条件

  在项目通过用地碰头会审议基本明确供地后,在提交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前,各招商部门与项目方沟通基本明确投资条件要求(拟选址地块的投资额、投/达产营业收入及税收、投资方条件、土地出让年限、分割转让要求等),形成书面形式的投促函,并将投促函作为上用地会的前置条件;无投促函(或投资条件不明确)的项目原则上不予上用地会审议。

  (五)用地决策

  经专业评审和投资促进项目工作碰头会研究后,择优筛选一批优先供地项目的重点产业项目,由区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对接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各招商部门做好项目用地申请材料,提请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套开投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策。

  (六)土地出让

  经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套开投促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时间节点以区规划用地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后),各招商部门及时向项目方确认投资条件和要求,统一汇总给区投资促进部门(投资促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后,由投资促进部门将地块竞买人条件及地块投资要求函告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土地开发储备交易中心,由其按程序完善规划调整等相关事项并完成后续土地出让工作。

  (七)投资协议

  在土地正式挂牌出让前,各招商部门按照程序与投资方(或项目公司)签订《投资协议》,投资协议具体内容可参照《项目的投资合作协议(示范文本)》(穗开管办〔2017〕27号),并结合新型产业项目要求增加分割转让条件、违约处置等条款。

  三、协议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项目方需与招商部门签署用地投资协议,协议作为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签署内容。用地投资协议应当约定投达产年限、投入产出指标要求、分割转让条件和违约处置方式以及其他需约定的相关条款。一般要求注明,处置期间,未经区政府、管委会批准,不得分割转让产业功能物业和享受我区财政扶持政策。

  (二)依约管理。用地投资协议签署部门、用地企业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协议条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联动监管和通报。项目无法按期履约的,项目方应主动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双方依约处置。处置期满仍未实现约定的,依约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转让管理

  新型产业用地(M1、B29)项目物业转让双方签署合同前,转让方须向投资协议签署部门提交转让申请,由投资协议签署部门会同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协议条款提出单位按照投资协议关于分割转让的相关约定进行审查,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办理产业用房分割转让和产权登记的依据之一。

  (一)转让对象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1)上允许进行分割登记、转让的物业,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受让方的产业类型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产业导向要求。

  (二)投入产出要求。新型产业用地(M1)类的受让人在受让面积上的投入产出应满足原项目用地投资协议约定的投入产出指标折合产业用房单位建筑面积后的要求。属于行业特点等客观原因不达标的,可结合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出具的意见统筹考虑。

  用地投资协议中还约定关于分割转让的其他要求的,需同时满足相关要求。

  五、项目退出情形及处置

  下述情形视为项目退出:

  (一)项目方终止项目投资,主动放弃购买新型产业用地。

  (二)因政策或规划调整,项目不宜继续落地的。

  (三)项目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用地投资协议约定动工建设、竣工投产的,由区民营经济和企业服务部门牵头调查取证,协议签署部门牵头按照用地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四)项目建成投产后,未按期实现用地投资协议投入产出等承诺或违反协议约定,由协议签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用地投资协议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上述退出涉及土地退还等手续和程序,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说明

  申请作为“新型产业园区”的产业项目准入要求与单独申请“新型产业用地”的项目准入标准一致,涉及住宅、商业服务业配套则按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本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5日。


  附表:新型产业用地(M1、B29)分类目录指引.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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