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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HP0320210006
  • 文  号: 穗埔农规字〔2021〕2号
  • 实施日期: 2021年05月01日
  • 失效日期: 2026年04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 文件状态: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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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农规字〔2021〕2号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新龙镇人民政府: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区农业农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黄埔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16日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埔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独资举办的企业(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从事会计工作的机构及人员。

  受委托代理农村集体会计核算的第三方机构及会计人员适用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会计机构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从事农村集体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的机构。

  会计人员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中从事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等会计工作的人员。

  会计人员包括从事下列具体会计工作的人员: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四)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五)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编制;

  (六)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七)会计监督;

  (八)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九)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财政部门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镇(街)负责对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在区农业农村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工作任务对全区农村集体会计工作实施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农村集体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

  镇(街)农业农村技术服务中心(综合发展中心)在镇(街)的领导下,依照工作任务对辖内农村集体会计工作实施具体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辖内农村集体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集体会计工作实行代理制的,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分配权和审批权等权益不变。

  有条件的,镇(街)可建立镇(街)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统筹代理辖内农村集体会计核算业务。

  第六条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农村集体监督机构及农村集体成员的监督,同时在区农业农村部门、镇(街)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会计机构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会计机构各项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复核等工作,该负责人应当具备从事此项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会计机构需结合业务设置会计、出纳等岗位,各类岗位可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但同一会计人员不得同时承接同一农村集体的会计和出纳业务工作。

  会计机构应当完善内控机制,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轮换。

  会计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安排受理报账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会计岗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真实、准确、及时地编制各类会计凭证、登记各类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法办理其他会计业务。

  出纳岗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真实、准确、及时地办理货币资金的收支,登记出纳日记账;监督农村集体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对违反相关财经制度及纪律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二)参与农村集体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结算报告编制工作;协助监督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三)协助、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依法保管货币资金及相关各类票据,并确保货币资金安全;

  (五)依法办理其他出纳业务。

  第九条 会计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规定的任职条件,且实行以下回避制度:

  (一)会计人员不得担任所代理会计工作的农村集体的理事会或监督机构成员;

  (二)与农村集体的理事会或监督机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代理其农村集体会计工作;

  (三)社区(村)党组织、经联社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不得从事社区(村)辖内经济社及其关联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与社区(村)党组织、经联社理事会及监督机构成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从事社区(村)辖内经济社及其关联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

  (四)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农村集体的会计工作;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或文件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况。

  第十条 经联社应明确一名同时担任社区(村)党组织委员的理事会成员分管农村集体会计工作。有条件的经联社可以聘请管理人员,参与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

  会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无正当理由,原则上不得调换会计人员。

  由经联社代理会计业务的,会计人员的任用、调岗和解聘等事项,应经经联社党经联席会议同意后,报镇(街)、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存查;由镇(街)代理会计业务或镇(街)成立农村集体财务结算中心的,会计人员的任用、调岗和解聘等事项,应经镇(街)同意后,报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存查。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调岗或离职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会计人员因请休假或者疾病等原因需暂时离开工作岗位超过15日(不包括本数)的,会计机构应当指定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并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因特殊原因,拟离岗的会计人员无法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会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由拟离岗的会计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临时离岗的会计人员返岗后,应当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建立全区农村集体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会计机构应将会计人员基本信息、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违规行为等情况全部纳入系统管理。

  涉及会计人员新进、调动、解聘等,会计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在系统办理信息变更手续,未纳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或未按照要求办理会计人员信息变更手续的,不予开设区农村集体财务核算系统用户。

  第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部门原则上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农村集体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结合工作需要,培训工作可以由区集体资产财务中心承办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承办。

  各镇(街)结合日常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开展农村集体会计人员业务培训。

  会计人员应当自觉参加继续教育及业务培训工作。各镇(街)、农村集体应当支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建立会计人员年度考核机制。会计机构应当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对会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应聘专业职务、薪酬考核、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会计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会计机构应当调整其工作岗位。区农业农村部门或镇(街)对不胜任或不适宜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有权建议会计机构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应当优化会计人员薪酬结构,结合岗位类别、工作量、业务素质、继续教育、工作年限、年度考核等情况,按照“有奖有罚、奖罚分明”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会计人员薪酬考核方案。

  对遵守职业道德、会计业务能力出色、工作责任心强的会计人员,会计机构可给予表彰、奖金奖励,奖金奖励不少于一个月的薪酬;对工作不负责、不配合的、违反财经纪律或财务制度、多次被上级部门点名通报、给会计工作造成影响或给农村集体造成损失的会计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扣除部分薪酬。

  由镇(街)聘请并发放薪酬的会计人员,不得在其代理会计业务的农村集体再领取任何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等。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管理办法》《广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计机构不得聘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一)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五年的;

  (三)法律法规、政策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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