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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LW0320200004
  • 文  号: 荔发改规〔2020〕1号
  • 实施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 失效日期: 2023年10月30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 文件状态:

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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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发改规〔2020〕1号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区发改局反映。


  广州市荔湾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0月30日 



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提供非法集资线索,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依据《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处非联函〔2016〕6号)、《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关于做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的函》(穗金融函〔2020〕8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过荔湾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组织、荔湾区户籍自然人非法集资且案发地在荔湾区的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四条 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与邮寄地址;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给予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三)上级有明文规定不予重复奖励的,举报人已享受上级奖励,区不予重复奖励。

   本条所称的“同一事实”主要是指由同一或若干具有相互关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实施的同一或若干种类的涉嫌违法或犯罪行为。

   第八条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0.4,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对于举报线索符合上述(一)项的情形并给予奖励的,不影响(二)(三)(四)项奖励的实施,已发放的(一)项的奖励不予扣减;对于举报线索同时符合上述(三)、(四)项情形的,在案件立案侦查后先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待案件的刑事判决生效后视情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对于被处以行政处罚后,案件又转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对照上述(三)(四)项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环节已发放的奖励不予扣减。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初步调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情况,及时拟定奖励名单及金额,填写《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转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收集后统一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也可主动向举报部门申请奖励。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存)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由区发改局统一申报并纳入部门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举报接收部门应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核查处理情况、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加强对奖励资金申请、审批和发放监督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并按规定做好相应的公告。

   第十二条 举报接收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联系方式、举报内容等情况。

   第十三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举报人因其收集线索的能力有限而导致其所提供的线索不属实的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 举报接收、审核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后,因上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调整导致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适用上级规定。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附件1

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

接收举报线索部门(盖章):                        编号:

举报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举报内容


基本情况介绍

(案件查处情况、线索是否查证属实、奖励级别和金额的建议等)

区公安分局意见


区市场监管局意见


区法院意见


其他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发改局意见


区处非领导小组组长意见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荔湾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

编号:

              :

您举报的                 一事,经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属实,审定为   举报,现决定给予您          举报奖励,奖励金额     元。请于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本通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与我办工作人员联系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广州市荔湾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



荔湾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举报奖励决定通知书(存根)

编号:

             :

您举报的                 一事,经区处非领导小组审定属实,审定为   举报,现决定给予您          举报奖励,奖励金额     元。请于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本通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与我办工作人员联系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放弃奖励。

广州市荔湾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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