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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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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2
  • 来源:荔湾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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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发挥基层群众群防群治的优势,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

  二、文件适用范围

  通过荔湾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区内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法人或组织、荔湾区户籍自然人非法集资且案发地在荔湾区的适用本办法。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做出处置后,予以相应奖励。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举报人需提供的举报材料

  (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

  (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

  (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

  (四)举报人的名称或姓名、联系方式与邮寄地址;

  (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举报奖励条件

  (一)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可以查明;

  (二)举报线索对案件的查处具有利用价值;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五、不予奖励情形

  (一)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

  (二)商业银行等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现并移送的非法集资线索;

  (三)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

  (四)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但对嫌疑人抓捕、追赃挽损有推动作用的线索除外;

  (五)举报人采取盗窃、欺诈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非法手段获取举报线索的;

  (六)无法查证举报人的身份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奖励的情形。

  六、举报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的标准应根据非法集资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案件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经有关部门甄别筛选采用,并对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开展初步调查后,即给予举报人200元奖励;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的,自行政处罚后,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自立案侦查后,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四)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且法院最终认定的涉案金额在5亿元以上或在全国有较大影响的案件,自刑事判决生效后,按涉案金额的万分之0.4,再次给予举报人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七、奖励程序

  区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初步调查、行政处罚、立案侦查或司法终审判决生效情况,及时拟定奖励名单及金额,填写《广州市荔湾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审批表》,转报区发改局,由区发改局收集后统一报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作出奖励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也可主动向举报部门申请奖励。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留存)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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