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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统一编号: GZ0320180005
  • 文  号: 穗交规字〔2018〕1号
  • 实施日期: 2018年01月03日
  • 失效日期: 2021年07月15日
  • 发布机关: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国土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广州市商务委员会,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州市金融工作局,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广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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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交通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鼓励和规范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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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交规字〔20181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关于鼓励和规范广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俗称“共享单车”)行业有序发展,引导市民绿色低碳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办、局)《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由企业投放并提供租赁服务的无固定锁桩自行车,可以作为城市慢行交通和绿色出行的组成部分,主要为市民短距离出行和接驳换乘公共交通提供自行车出行服务。

二、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在方便市民安全出行的前提下,遵循政府鼓励、引导、规范,企业依法进行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经营,以及市场权责对等、多方共治、总量控制和规范有序等原则。企业是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和经营管理的主体,承担相关运营、管理和服务的主体责任。

三、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要落实职责,加强联动,共管共治,推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相关服务与监督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组织制订相关政策,编制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指导各区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并实施“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组织建设行业信息化监管服务平台,开展行业信息化监管工作,定期对企业服务水平与行业监管情况进行评价。

(二)市国土规划、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完善全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划,组织对全市具备条件的道路进行自行车道的建设、改造和提升。

(四)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影响市容环境行为进行执法。

(五)市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盗窃、恶意损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非法经营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进行网络信息安全指导和监管,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通行进行执法管理。

(六)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商事登记注册,负责对其依法经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查处无照经营、不正当竞争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协同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消费投诉、举报事项。

(七)市商务部门会同市交通、金融等相关工作部门,负责研究制订企业收取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安全监管措施。

(八)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对未停放在自行车停放区、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清理。

(九)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区相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分工,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停放、运营维护、调度、转运、回收等企业现场管理情况实施具体监管,组织城市道路建设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划设自行车停放区并做好管理,对不宜停放自行车的区域和路段可设置禁停标识并做好停放管理,负责对企业未经通报在城镇公共道路随意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未及时回收残旧或废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以及在禁停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进行处理。

(十)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应当依据职能加强交通法规和安全文明出行的宣传教育,引导市民规范、文明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鼓励社会各方和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维护与管理,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多方共同管理的局面,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企业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前,应当依法在本市办理相应商事登记,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并取得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自觉接受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按照公安部《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落实平台系统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五、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经检测合格,性能安全可靠,无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未违规设置广告,有明确的维护和使用寿命周期,加装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可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具备利用电子围栏技术引导用户在允许停放的位置停放车辆,以及在指定区域或路段限制用户停放车辆的功能。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卫星定位功能和使用国产导航定位系统。

六、在本市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公平有序竞争,自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服从城市发展规划和政府监管引导,并遵守以下规范:

(一)与用户签订规范的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告知用车指引、收费标准、支付方式和违规处理等内容。公开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服务电话,建立投诉处理等用户服务机制,及时受理用户及市民投诉、建议、报障或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二)建立健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的安全保障机制,明确涉车事故的责任认定程序、赔偿机制、赔偿流程和标准等保障内容,鼓励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险种。

(三)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不得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车辆租赁服务。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引导用户形成良好的用车习惯。

(四)与投放区域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车辆投放(含将旧车回收后置换新车)前的通报机制,明确投放数量、投放时间和投放的具体位置,并提供配套的运营管理方案,取得相关部门的认可并自觉接受其监督与管理。企业投放车辆的区域和投放规模必须与区域内骑行、停放等设施资源的承载能力,以及企业的管理与服务能力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有序投放车辆,维护正常的道路运行和车辆停放秩序。

(五)以现场良好的运行和停放秩序为目标,建立健全投放车辆的网格化巡查运营维护体系,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运营区域面积相适应的运维管理设备、设施和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并使用自有场地实施车辆的中转、维修保养,提高现场处理响应速度,落实巡查、停放和调度、转运等管理责任,完善车辆日常维修保养、故障检修、车身清洁等服务,及时规整乱停放车辆和清理故障车辆,及时回收淘汰残旧破损等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确保车况安全整洁、停放秩序良好。

(六)组织应用精准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执行和落实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并综合采取APP端警示提醒、用户用车信用评分奖惩、升降收费标准等措施,对用户车辆停放行为实施有效引导和管理。

(七)为用户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约定收取用户押金或预付充值金的,应当公示押金数额、退还流程、退还时间,以及预付充值金的余额处理方式。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资金,必须依法在银行机构设立用户资金专用账户并实施有效监管,确保用户资金安全并及时退还。加快推行用户押金即租即押、即还即退、信用免押金、后付费等服务模式。

(八)及时升级更新完善平台系统和APP端管理功能,加快推进企业运营维护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车辆设备和运营维护服务管理,积极开展运营大数据分析,创新服务管理方式,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水平。

(九)定期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市注册用户数量、车辆投放规模与区域分布情况、使用频率、运营维护网格划分、运营维护人员数量和中转维保场地等信息,以及本市注册用户押金和预付充值金的管理情况。按照政府监管服务要求,将车辆的唯一标识、投放时间、定位分布信息、运营状态以及电子围栏管理信息等运营数据完整、直接接入政府指定监管服务平台。

(十)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完善企业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手段和安全防范措施,做好用户信息登记、日志使用记录等数据保护和系统安全防护,加强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不得超出提供服务必需范围采集用户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自觉接受和配合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提供相关数据信息接口。

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需要终止在本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以正式函件告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后向社会公告,并及时退还用户押金、预付充值金余额等用户资金,完成已投放车辆及相应设施的回收、拆除,妥善安置企业从业人员。企业间实施收购、兼并或者重组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公共利益和用户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无序投放、不及时规整乱停车辆、不及时调度转运车辆影响通行、不及时回收残障废弃车辆,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各区政府可以对其公开通报批评、限制其继续投放车辆。

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须年满12周岁,应当事先了解用户服务协议约定、收费标准等内容,熟悉车辆租还操作流程,并准确提供本人注册信息。在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过程中,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服务协议,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得违反规定载人,不得私自占用、蓄意破坏或随意丢弃车辆,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车。

九、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企业间共享用户用车信用评价情况以及巡查、运营维护等资源,共同提高行业的运营服务水平和管理效率。

十、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按照有关程序规定,组织开展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法、规范使用和有序停放的公益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广州市商务委员会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813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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