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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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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9
  • 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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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0〕298号),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换发的要求,结合广州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及电子证书换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和使用要求,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相关资质证书均视为在有效期内,企业可持该资质证书用于经营活动。
  三、对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各区住建部门、审批部门核发且符合上述有效期延期条件的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在证书上明确有效期的,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证书的申请,申请方式为“有效期顺延”。发证机关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和广东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核实企业资质信息无误后,按上述规定为企业换发有效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质证书,并将企业资质证书信息报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四、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申请办理企业合并、跨省变更事项取得有效期 1 年资质证书的,不适用前述规定,企业应在 1 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相关规定申请重新核定。
  五、关于部分企业反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信息有误,以及尚未换发电子证书等问题。相关企业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凭原资质证书向发证机关提出换发电子证书申请,申请方式为“资质证书变更”。发证机关审核信息无误后,为企业换发电子证书。
  专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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