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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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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2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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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六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今天带大家走进第一个篇章。

  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如何决定通过的?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否必须由外部独立机构对拟交易条款进行审查(如审计员、技术专家、财务顾问、证券交易所或监管部门)?如果是,由谁实施审查?

  是的。必须由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1、10.2.2和10.2.5条(2019年修订)。10.2.5规定:如果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交易(不包括上市公司提供担保、上市公司接受现金捐赠以及单纯免除上市公司债务的交易)价值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占上市公司最新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除及时披露外,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法第9.7节规定,提供具有证券及期货业务执业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交易标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报股东大会审议。

  3.有关联关系的上市公司董事需要向董事会披露哪些信息?

  所有相关的材料事实。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应该充分披露其在交易中存在利益的所有材料事实,不得隐瞒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信息披露。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及10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48、49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14条。

  4.在交易完成后(72小时内),上市公司要对外披露本次关联交易哪些方面的信息?

  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等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13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0、31和71条。

  5.哪些交易信息是需要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的?

  所购买资产(交易)的描述、支付对价的金额和性质、利害关系董事的所有者权益及职位等。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2017年修订)第40、48、55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39条。


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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