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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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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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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六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第三个篇章。

   1、在由股东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若要判定被告承担责任,法院必须达到何种证明标准或确信程度(如排除合理怀疑、清楚且令人确信的证明、内心确信、优势证据、可能性之权衡)?

  对于民事诉讼,原则上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法院必须确信事实具有证据的支撑;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排除合理怀疑”。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节(第63、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5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在提起诉讼前,持有公司10%股份的股东能否得到公司内部文件(董事会会议记录、买卖合同等)?

  是,可以直接获得。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并且可以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97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9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3条 (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97条 (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在民事审判中,原告可以请求法官从被告或不合作的证人处收集哪些信息?

  被告表明其答辩所依赖的信息等。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原告有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的义务,仅可申请法院向证据持有人调取证据,或原告律师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后,向被告或证人调取证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关于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律师调查令,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代理律师申请,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由指定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的单位、组织或个人调查收集相关证据的法律文件。

  4、在民事审判中,若原告请求法院从被告或证人处收集证据,原告所提请求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请求必须明确载明所要收集的文件(如文件名称、作者、日期和内容)。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2020年5月1日施行)第20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5、在民事审判中,如何询问被告或证人?原告是否可以直接向被告或证人发问?

  对于被告,原告或其律师可以自主发问,而无须获得法院的事先许可。对于证人,原告或其律师必须经得法庭的许可,方可发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4)互相辩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6、股东对公司董事提起的诉讼,公司或被告是否必须补偿股东支出的法律费用(例如,诉讼费、律师费及相关费用)?

  如果法院作出有利于股东的裁决,则法律费用的补偿数额由法院裁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26条 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直接提起诉讼的案件,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

  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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