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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化营商环境|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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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8
  •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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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依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投资者的财产安全,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推出《保护中小投资者之你问我答》系列问答,按照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估规则,围绕纠纷调解、股东治理等方面,分成六个篇章进行阐释,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今天为大家介绍的是第四个篇章。

  1、上市公司单次或在一年内多次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五十一及以上的是否需要得到股东批准?

  是。这属于上市公司的特别决议事项之一,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持有上市公司10%股份的股东是否可以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00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3、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是否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在发行期限上有什么要求?

  是。上市公司每次发行新股之前都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有效期为自证监会批准后12个月内。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以及(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0、41和47条。股东批准证券发行且必须决定决议有效期等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0条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证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一)本次证券发行的方案;(二)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三)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报告;(四)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2月14日修订)第41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47条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十二个月内发行证券;超过十二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4、股东是否拥有不能以简单多数表决剥夺的新股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或优先拒绝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没有优先购买权。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此条规定仅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3条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5、上市公司聘请或解聘外聘审计师是否必须得到股东批准?

  是。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财务报表审计、净资产核查等相关服务,且聘请或解聘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第十三次修订)第6.5条上市公司聘请为其提供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第159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4月17日修订)第162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天数】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6、受影响股东的多数票表决是否可以阻止与其股份类别相对应的权利发生变更?

  是。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23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2、3和10条。中国上市公司股份类别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在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机制下,涉及优先股的任何组织章程部分的修订相关事宜,一次性或累积减少注册资本超过10%,并购、拆分或解散或者改变法定形式,发行优先股以及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全部都需要持有超过三分之二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不包括恢复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投出赞成票。恢复投票权的优先股股东,其投票方式与普通股股东相同。因此,受影响股东的多数投票可以阻止任何与他们的优先股相关的权利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1条 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第23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 《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条 为规范优先股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2条 本办法所称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3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第10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就以下事项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来源 | 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法宣办、广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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