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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 2018-06-14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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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民规字20186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保障我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0元提高到950元。

二、提高相关社会救助标准

(一)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提高,即从1350元提高到1425元。

(二)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

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从1630元提高到1721元。

(三)孤儿养育标准

孤儿养育标准从2143元提高到2263元。

(四)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

成年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从540元提高到570元;未成年受助人员标准从630元提高到665元。

三、资金分担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后,所需的新增资金按以下渠道解决: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新增资金

除从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后新增资金由广州市财政与从化区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外,其余由各区财政自行解决。

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确定的分类救济、基本医疗救助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财政按原比例分担解决。

(二)提高其他社会救助标准新增资金

提高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后,所涉及的消费性减免和补贴项目新增资金,按消费性减免和补贴政策有关规定解决。

提高孤儿养育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后,其新增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孤儿养育标准从201811日起执行,各区对本通知印发当月在册的最低生活保障、城镇“三无人员”、福利机构政府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孤儿,按新旧标准的差额和实际保障月份数进行补发(不含分类救济金)。

新的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基本饮食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

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财产限额标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按新标准计算执行。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12号)同步废止。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8619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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