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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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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4-09
  • 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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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禁止将阳台改为厨卫

  记者从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条例》,装修房屋应当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条例》禁止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征求意见时间:即日起至5月3日

  提交方式:

  1.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首页上的“互动交流”-“调查征集”栏目提交意见建议;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fwsyaqtl@163.com;

  3.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市政府大院3号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00。

  适用范围由城市房屋扩大至全市房屋

  市住建局介绍,现行的市政府规章《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自实施以来,虽然在整体上保障了广州房屋安全,但也存在效力层次较低,不能根据实际需要创设新的规定等问题,难以充分适应当下的管理需求。同时,国家、省尚未制定专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增多,需要从高位统筹推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条例》已迫在眉睫。

  针对广州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存在的痛点难点,《条例》重点从七个方面制度进行了科学优化调整。首先是实行城乡房屋统筹管理。现行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城市房屋,农村房屋参照执行。《条例》的适用范围调整为全市房屋,以强化城乡统筹管理,适应广州农村自建房数量众多、城中村外来人口密集等实际情况。

  鼓励购买房屋安全保险

  《条例》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齐抓共管的监管体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结合房屋产权和使用等不同情形,明确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及其应当承担的主体责任,包括按要求委托鉴定、对危房进行治理等,鼓励购买房屋安全保险。明确房屋专有部分、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责任;要求建设、施工等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危及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防微杜渐,细化建设、施工等单位白蚁防治责任。

  《条例》优化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管理制度,提高鉴定行业准入门槛,明确具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之一的机构方可在广州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以建立统一开放大市场,保障安全鉴定质量。增加救济途径,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鉴定行业协会的专家委员会申请复鉴,减少矛盾纠纷。结合广州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数量快速增长趋势,明确增设电梯等设施设备涉及结构改造的需要进行安全鉴定。

  为了完善自建房管理制度,《条例》设立自建房建设管理专章,明确三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以及经营性自建房必须严格执行房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对既有自建房安全隐患要督促责任人进行治理。

  房屋装修要书面告知物业或镇(街)

  《条例》结合实际优化全市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明确了物业企业和属地镇(街)对装饰装修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告知、阻止、上报等管理责任,减少违规装修等破坏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感。

  《条例》要求,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书面告知下列单位: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禁止行为,书面告知装饰装修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和装饰装修企业。

  参照现行的管理制度,《条例》要求限额以下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自建房建筑工程应当在镇(街)办理开工信息备案手续,以加强对此类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实现房屋安全隐患“减存量控增量”的目标。

  为了增强政策可操作性,《条例》针对使用安全责任人怠于履行主体责任的行为,明确未按要求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且拒不采取措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以及无正当理由未治理危险房屋等情形,应处以罚款,以促使责任人尽快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同时,对危险房屋的权利进行限制,出租危险房屋的应处以罚款;使用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新规拟禁止这些行为

  《条例》明确,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实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设计,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楼面荷载;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记者对比《广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发现,后面一条为《条例》新增的内容。

  《条例》禁止非法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禁止非法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用途;禁止非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擅自开挖、扩建地下室;禁止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结构安全的行为。

  《条例》规定,安装和使用防盗网、户外广告等附属设施不得影响房屋外立面安全,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有安全隐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房屋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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