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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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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6-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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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办〔2006〕12号

转发市残联等部门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关于加强康园工疗机构建设的工作方案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二○○六年三月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竞争压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结构变化明显,精神疾病、弱智患病率有上升趋势,由此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在基层建立工疗站,为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提供过渡期康复、就业服务,保障他们平稳回归社会,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工疗站是立足于社区、为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下称工疗人员)提供以职业康复训练为主要形式的康复及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为切实加强和完善工疗站的管理和建设,根据《关于印发〈精神病防治康复工疗站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1998〕全康办字第00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4〕115号)以及我市对社区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社区残疾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按照社区建设和社区残疾人工作的要求,联系我市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的现状,以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残疾人社交和就业能力、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为主要目标,以立足于社区的工疗站为载体,以为社区残疾人提供日间托管、康复训练、辅助就业服务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行业管理、政府购买服务为实现形式,为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目标

  (一)减少精神病患者的复发率和降低肇事肇祸率,稳定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区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通过康复训练,提高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的社会适应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减轻社会及家庭负担,减少“关锁”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的现象。

  (三)解决社区内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的就业问题,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庇护性就业和支持性就业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创造就业条件,使更多的残疾人经过一段时间的工疗后能回归社会就业。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康园工疗服务体系

  (一)由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统筹、指导全市康园工疗机构业务运作。

  (二)由区、县级市残联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下称区服务中心),原则上每条街道设1个康园工疗站,作为区服务中心的连锁服务点。有条件的镇也可建立康园工疗站。

  (三)有统一招牌,统一标识,如:××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街康园工疗站。每站接收工疗人员应不少于30名,其中精神病患者比例不少于40%。

  (四)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区服务中心配置专职工作人员5-8人;工疗站配置专职工作人员4-6人,其中至少1人为社工(康复)专业人员。工疗站专职工作人员中,要聘用胜任工作的轻度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员工比例不得少于50%。

  (五)人员的招聘方法、条件。

  采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方法,通过考试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街镇辖区内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的职业道德和有良好心理素质的热心人士,具备如下条件者可择优聘为工作人员(能胜任工作并持有本市《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残疾人直系亲属优先)。

  1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1)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心负责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3)年龄在35周岁以下。

  2工疗站工作人员。
  (1)善于与残疾人沟通,有较强的责任心;
  (2)具有一定的生产管理经验; 
  (3)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工疗站社工(康复)专业人员。
  (1)社会工作(康复)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责任心强,善于与残疾人沟通,具有独立开展工作的能力;
  (3)年龄在30周岁以下。

  (六)招聘程序。

  登报和街道辖区内张贴招聘公告,采用自愿报名与各街残联、社区居委会、工疗站、社区残协推荐报名的方式,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核、公示的程序,由各区、县级市残联统筹组织实施。

  (七)康园工疗机构主要工作。

  1广州市残疾人展能中心:
  (1)负责指导全市康园工疗机构的组建与日常管理;
  (2)负责协调全市康园工疗站产品的产供销业务;
  (3)负责全市康园工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

  2区服务中心:
  (1)制定本中心以及所辖工疗站的发展计划; 
  (2)负责区域内工疗站的组建、管理;
  (3)负责制定落实工疗站康复训练项目; 
  (4)负责工疗站产品的产供销业务;
  (5)建立工疗站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工疗站劳动生活制度,娱疗、体疗制度,工疗站专职人员守则,工疗人员须知等;
  (6)定期向区、县级市残联、民政部门汇报上述工作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年审手续。

  3工疗站:
  (1)全面负责工疗站工作,根据区服务中心授权对工疗站人财物进行管理;
  (2)组织站内工疗人员进行职业、生产劳动技能培训,组织安排他们生产劳动;
  (3)负责监护工疗人员的安全;
  (4)组织开展文体活动。

  4社工(康复)专业人员:
  (1)为每个工疗人员建立康复训练卡,定期做好康复训练记录;
  (2)督促需服药的工疗人员按时、按量服药;
  (3)定期对工疗人员进行康复效果评估;
  (4)发现工疗人员有病情变化,及时督促并协助家属,送病人入院接受治疗;
  (5)对工疗人员进行心理卫生辅导,开展文体活动;
  (6)对工疗人员家属进行有关精神病、弱智康复知识的培训,与家庭配合对工疗人员进行康复治疗。

  四、保障措施与管理

  (一)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工疗站的领导,将工疗站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落实资金、场地和各项扶助措施,并列入社区建设工作考核内容。研究制定鼓励单位、团体和个人资助区服务中心及工疗站工作的办法,争取社会各方面对区服务中心及工疗站工作支持和帮助。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所用的低值易耗办公用品,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优先购买使用工疗站的产品。

  社区残疾人协会应主动协助和监督本方案的实施。

  (二)加强管理。

  1各区成立的区服务中心由区、县级市残联直接领导,按照《××区康园工疗站服务中心章程》规定,开展工作;区服务中心负责所辖街工疗站人财物以及业务的统一管理。

  2工疗站由区服务中心直接领导,并接受本街道残联和精神卫生机构业务指导。

  3工疗站属公益性福利事业,不以赢利为目的。对站内的无业贫困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生活费要适当给予补贴;根据工疗站实际情况对参加工疗站生产劳动的工疗人员发放劳动津贴。

  4积极推荐工疗后病情稳定两年以上、有劳动能力、能胜任工作的工疗人员参与社会就业。

  5实行区服务中心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制度,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信息,区服务中心每季末月25日前向区、县级市残联报送本季工作报告;每年12月25日前向区、县级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报送本年工作报告和各相关报表,经审核后15个工作日内报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

  6加强舆论宣传和社会监督。坚持以人为本、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舆论导向,扩大工疗站的影响,正确理解、对待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人,促进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回归社会。

  (三)落实场地。

  完善工作网络服务场所,区服务中心办公场地由区、县级市残联解决;工疗站场地由所在街道无偿提供,工疗站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五、经费、补贴来源

  (一)区服务中心、工疗站开办费用。

  由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次性拨给予每个区服务中心、工疗站开办费补助,分别为6万元和3万元。

  (二)康复训练经费。

  康园工疗机构康复训练经费在开办两年内按每个工疗站接收30个工疗人员,每人每月400元标准计算安排,经费来源由市福利彩票收入中的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和区、县级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承担30%和70%。康园工疗机构在开办两年后接收工疗人员达不到30人的,从第三年起,康复训练经费按照工疗站实有接收人数计算安排,并由市残联负责审查确定其是否需要继续开办或停办。

  (三)工疗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劳动津贴。

  工疗人员各项生活补贴和劳动训练津贴在工疗产品收益中提取发放,标准由区服务中心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六、具体实施

  在荔湾区、海珠区进行试点工作,全市各区2006年6月底铺开建设区服务中心工作,2006年底全市铺开建设街道工疗站工作。市民政局、市残联会同市相关部门在2007年对全市各区开展工疗站建设工作进行检查。

  本方案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制订。


主题词:卫生  医疗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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