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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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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2-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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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2〕17号

转发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府〔2002〕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所得税收入(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后,2002年我市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的划分等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2年市与区、县级市财政收入划分范围暂不作调整。2002年市与区、县级市所得税收入划分仍按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1996〕108号),《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穗字〔1998〕24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府办〔1999〕53号)规定执行,即: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除省级分享部分外)继续作为市、区、县级市固定收入;市、区共享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除省级分享部分外)继续按现行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享。

  二、2002年中央下划所得税收入(包括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按分配系数分配给我市的所得税)比基数增长或短收影响我市收入部分(地方60%部分),按属地原则,对源于原市属8区部分(不含十大特定企业),按现行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享或弥补;对源于4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保税区、花都区和番禺区)和县级市部分,由所在区和县级市分享或弥补。各区、县级市应分享的收入或弥补的短收,由市财政在2002年决算时,通过专项返还或专项上解办法处理。

  三、保证各区、县级市既得利益,市对区、县级市实行基数返还的办法。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以及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计算,各区、县级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当年其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决算数),差额部分由市作为基数返还给该区、县级市。具体计算方案待省财政厅明确后另行通知。

  四、依法征税,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各区、县级市应严格依法征税,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市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区、县级市国库等,一经查出,市将相应扣减基数返还。

  (二)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市、区、县级市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区、县级市不得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省和市的财政收入。

  (三)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区、县级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的,市将相应扣减该区、县级市的基数返还。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月至4月已入库的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合的,应及时进行相应调库。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粤府〔2002〕26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下同)分享改革后,2002年我省所得税地方分享收入的划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2002年省与市财政体制暂不作调整。2002年省与市(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市,不包深圳,下同)所得税收入划分仍按省政府《印发〈广东省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5〕105号)执行,即:省、市固定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继续作为各级固定收入;省市共享收入部分,地方分享的50%继续实行“四六”分成,即省分享20%,市分享30%。

  二、中央下划的所得税(包括跨地区经营、集中纳税企业按分配系数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暂入省库;2002年,中央下划所得税收入比基期增长或短收影响本省部分,按属地原则,省与市按“四六”比例分享或弥补,各市应分享的收入或弥补的短收,由省财政在2002年决算时,通过专项返还或专项上解办法处理。

  三、保证地方既得利益,省对市实行基数返还的办法。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各市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给各市。即:将基期年各市所得税实际入库数(决算数),与按改革后口径计算的基期年各市所得税入库数相比较,差额部分由省作为基数返还。具体计算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四、依法征税,加强所得税征管。

  (一)各市应严格依法征税,凡属各市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省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市县国库等,一经查出,省将相应扣减对各市的基数返还。

  (二)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省、市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各市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和省的财政收入。

  (三)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省将相应扣减对该市的基数返还。

  五、2002年,各市应在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所得税分享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相应明确市、县所得税分享办法。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市今年已入库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及时进行调库。

广东省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现将《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

  国务院决定,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

  一、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中央和地方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锁,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二、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改革的指导思想是:遵循邓小平同志关于沿海地区和内地发展“两个大局”的战略构想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并借鉴国际通行作法和经验,在保持分税制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为企业改革发展和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地区之间协调发展和经济结构合理调整,维护社会稳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第一,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第二,保证地方既得利益,不影响地方财政平稳运行。第三,改革循序渐进,分享比例分年逐步到位。第四,所得税分享范围和比例全国统一,保持财政体制规范和便于税收征管。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除少数特殊行业或企业外,对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中央保证各地区2001年地方实际的所得税收入基数,实施增量分成。

  (一)分享范围。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分享比例。2002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50%,地方分享50%;2003年所得税收入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2003年以后年份的分享比例根据实际收入情况再行考虑。

  (三)基数计算。以2001年为基期,按改革方案确定的分享范围和比例计算,地方分享的所得税收入,如果小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中央作为基数返还地方;如果大于地方实际所得税收入,差额部分由地方作为基数上解中央。具体计算办法由财政部另行通知。

  (四)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中央企业所得税等收入,按相关因素在有关地区之间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四、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使用

  中央财政因所得税分享改革增加的收入,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规范的方法进行分配,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实行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地方所得的转移支付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首先用于保障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发放和机构正常运转等基本需要。

  五、改革的配套措施

  (一)关于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实施,防止所得税征管脱节,改革方案出台后,现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暂不作变动。自改革方案实施之日起新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处理。中央统一制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原则上由中央和地方按分享比例分别承担,但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出台的对中央企业先征后返政策清理后确需保留的,改革后仍由中央财政继续承担。各地不得自行出台所得税优惠政策,否则,一经发现,将如数扣回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关于违反税收征管规定的处理。凡属地方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抬高收入基数,或将应属中央的所得税收入混入地方国库等,一经查出,相应扣减中央对地方的基数返还。

  改革方案实施后,如果某省(区、市)以后年度的所得税收入完成数达不到2001年数额,中央将相应扣减对该地方的基数返还或调增该地方的基数上解。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和完善所属市、县的财政管理体制,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分享所得税收入的作法。中央增加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后,各有关地区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管好用好转移支付资金,切实解决基层的财政困难。

  六、改革方案的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按改革方案规定的分享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国库和地方国库。

    主题词:财政税务 改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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