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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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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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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01〕15号

印发广州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国残联、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向西广州市提出的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要求,我市制订了《广州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2001-200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总体实施方案制订本地区的实施方案。

  残疾人康复工作配套方案、残疾人特殊教育工作配套方案、残疾人就业工作配套方案、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配套方案、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配套方案、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残疾人工作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配套方案、残疾人扶贫奔康工作配套方案、助残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套方案、社区残疾人工作配套方案由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残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十六日

广州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总体实施方案

(2001-2003年)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广州市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增创新优势、更上一层楼、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按照“以人为本”的社会发展方向,全面推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依法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不断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形成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风气,加快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我市残疾人工作成绩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积极探索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残疾人事业作出示范。

  二、工作目标

  用3年时间(即由2001年到2003年)完成创建全国残疾人工作示范市任务,残疾人事业的主要工作成绩达到全国大城市、特大城市一流水平,单项考核指标达到联合国亚太经济社会委员会提出的发展目标。

  (一)加强残疾人工作领域的法制建设。针对带普遍性、根本性的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使残疾人工作进一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

  (二)到2001年底全市所有的街道开展社区康复工作,2002年底二分之一的镇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精神病综合防治康复、视力残疾康复、肢体残疾康复及系统康复训练和聋儿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残儿童康复训练按进度完成“十五”计划的阶段性任务。

  (三)确保60%残疾儿童(幼儿)接受1年以上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辍学率与当地健全儿童持平,特殊教育学校在校学生接受1年以上职业技术教育,50%在校残疾学生能接受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或3年制职业技术培训并公开就业。

  (四)贯彻实施《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登记失业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就业渠道,使有劳动条件、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普遍得到就业机会。

  (五)加强残疾人宣传文体工作,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形成自强与助残的良好社会风气,发挥广州在全国、全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方面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六)加快市、区(县级市)残疾人综合服务基础设施和无障碍环境建设,建成体现城市化、信息化、现代化和中心城市地位的残疾人信息服务网络。

  (七)将社区残疾人工作与社区建设总体规划融为一体,同步发展,共建共享,逐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使广州市城镇残疾人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残疾人人均纯收入达到或接近当地平均水平,残疾人居住条件得到改善。

  (八)在全市青年、学生、职工、妇女中广泛开展以“助残献爱心”为主题的志愿者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扎实有效的多种形式的服务。建立助残志愿者服务制度、服务示范点和工作机构。

  三、主要措施

  (一)开展社区残疾人工作,各级残联负责人参加同级社区建设领导机构,并建立社区康复指导机构和残疾评测机构。制定社区建设总体规划时,要体现社区残疾人工作特点,与社区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同步实施。

  (二)市属高校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社会工作专业、康复工程专业等,培养各方面中、高级专业人才。

  (三)建立0至7岁残疾儿童调查制度;通过随班入园、开办残疾儿童幼稚园、送教上门、社区服务等措施,开展3至6岁残疾儿童早期教育(学前教育)试点;兴办中、重度残疾(脑瘫)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康复训练与职业培训“三合一”的实验学校,保证各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兴办高中,实行双证制教学。

  (四)认真贯彻实施《广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及《实施细则》,继续为有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指定属政府采购的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常用的而又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低值易耗品由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稳定社会福利企业。

  (五)落实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广州市残疾人困难户专项补助金覆盖范围,建立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启动助残安居工程,拓展残疾人专项社会保障项目。

  (六)自2001年起3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制定《广州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福利企业保障条例》、《广州市扶助残疾人优惠措施若干规定》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同时,加强普法宣传和执法监督,积极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七)凡新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和步行街、商业区、车站、机场、公厕等公共场所,须完善规范化无障碍设施,一、二级马路普遍铺设盲人导向砖、轮椅坡道,推动住宅小区无障碍环境建设。

  (八)加快基础设施建设。

  1.兴建广州市残疾人训练基地,内含残疾人职业训练与保障性安置工场(庇护工场)、体育训练场馆。

  2.启动市残疾人安养院第二期工程建设。

  3.做好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三合一”实验学校的前期筹建工作。

  4.各区、县级市按照老市区不少于1000平方米、新市区不少于1200平方米、县级市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标准建成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并于2001年底前全部投入使用。

  (九)每年5月“全国助残日”前后举办有影响的系列活动。建立以服务时间为衡量标志的助残志愿者表彰制度。

  (十)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区、县级市、街(镇)残联要按照《关于加强基层残联建设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完善机构,健全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能。街(镇)设立残联机构,属事业团体性质,配1至2名事业编制,设街(镇)残联专职理事长1名,参照公务员管理办法,享受街(镇)中层干部待遇。街(镇)残联专职干部接受专门培训后,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和岗位补贴。完善区、县级市专门协会组织与功能,依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

  四、政策保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是国家赋予我市的光荣任务,是对我市残疾人工作的充分肯定和鼓励。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创建活动摆上议事日程,切实采取措施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残联要加强组织建设,切实为残疾人谋福利,担负起残疾人工作的主导任务,主动与部门沟通协调。各部门要负起职责,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认真检查监督,保证各项创建任务的落实。

  (二)把创建任务纳入我市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工作目标和“十五”计划,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进行。残疾人教育、扶贫、就业、宣传、文体、服务设施建设等,要纳入各级政府的年度计划,经政府立项的建设项目,资金投放按建设期的年计划投入,确保工程建设依期完成。各有关部门要保证人员投入,抽调精干队伍参与创建工作。

  (三)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事业的捐助活动,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筹集资金,发展残疾人事业。切实执行省人大通过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关于“各级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应从所筹集的资金中提取20%以上的比例,划给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规定。

  (四)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和公众参与程度。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围绕广州市创建残疾人工作示范城市的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使全社会都重视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倡导扶弱助残的文明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尊自强的精神。广泛发动群众参加助残义务活动,同时,辅之以助残志愿者表彰奖励制度,提升我市两个文明建设的水平。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按照创建示范市的要求,把具体任务、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区、县级市政府,并以责任书的形式确定下来,使示范市方案中的各项任务都能落到实处。海珠区社区康复示范区,荔湾区、越秀区、花都区社区残疾人工作示范区,东山区教育就业示范区,白云区、黄埔区、从化市、增城市社会保障示范区(县级市),天河区、芳村区社会环境建设示范区,番禺区特殊教育示范区的建设,由所在区、县级市主要领导负总责抓落实,以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六)加强督促检查。市、区(县级市)要建立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健全检查跟踪督办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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