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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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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府〔2017〕2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已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其文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海洋渔业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31日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

(2013-2020年)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推动海洋经济发展,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海洋开发保护的方针、政策,分析广州市海洋开发和保护的实际情况,结合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用海需求,在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基础上,编制本区划,旨在有效指导、约束海洋开发活动,保障海洋开发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为广州市海域使用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为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用海保障。

第二条 区划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7日通过,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正,2013年12月28日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9年12月26日通过,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1998年4月29日通过);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

6.《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7年1月25日通过,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7.《广东省河口滩涂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2012年1月9日通过);

8.《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6年6月1日通过,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9.《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17次常务会议,1998年10月26日通过,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10.《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3号);

11.《国务院关于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2〕182号);

12.《海洋功能区划管理规定》(国海发〔2007〕18号);

13.《关于组织开展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13〕747号)。

(二)相关区划与规划。

1.《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2.《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

3.《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

4.《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

5.《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

6.《广东省海洋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

7.《广东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

8.《珠江河口综合治理规划》;

9.《广东省珠江河口滩涂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

10.《广东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

11.《广东省滨海旅游发展规划(2011-2020年)》;

12.《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3.《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14.《广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5.《广州市海洋经济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16.《广州市南沙新区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5年)》。

(三)技术标准与规范。

1.《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T17108-2006);

2.《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海管字〔2010〕83号);

3.《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海管字〔2013〕8号)。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区划期限:2013-2020年。

(一)总体目标。

依照《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综合评价广州市海域自然条件、开发保护现状和社会经济用海需求,明确广州市海洋开发战略,科学确定广州市的海洋资源利用和保护方向与重点,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的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秩序,保障国家战略和重大项目的用海需求,引导海洋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加强海域海岸环境综合整治,控制海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水平;实现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海洋的需求,保障海洋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增强海域管理调控作用。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不断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明显增强,海域使用权市场机制逐步健全,海域的国家所有权和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海域开发和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广州南沙新区及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发展空间得到有力保障。

2.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发挥区划统筹作用,引导产业合理布局,进一步加强围填海管理,围填海控制面积符合国民经济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优先保障国家重点基础设施、产业政策鼓励发展项目和民生领域项目的围填海活动。至2020年,广州市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总量控制在475公顷以内。若确因重点项目实施需要,在不突破全省围填海总量控制规模前提下,可由省适度调增广州市围填海总量控制规模。

3.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严格控制占用海岸线的开发利用活动,划定保留区,并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海域空间。至2020年,保留区面积不少于18203公顷,大陆自然岸线保有长度不少于7公里。

4.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开展海洋环境整治,强化陆源污染控制,局部海域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得到遏制,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的发展之路,提升海洋可持续发展能力。至2020年,近岸海域功能区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监测达标的功能区面积占实施监测的功能区总面积的比例提高到90%以上,“海洋保护区”基本功能区面积不少于1000公顷。

5.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针对生态功能退化、环境质量恶化、生物资源衰退、自然景观受损、利用效率低下等问题,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改善海洋环境,提升海域景观和海洋生态功能。至2020年,完成整治和修复海岸线长度不少于10公里。

第四条 区划原则。

区划编制依据省海洋功能区划,做到功能区界线、管理要求和目标等与省相一致,并遵循以下原则:

海陆统筹。通过统一规划、联动开发、产业联接和综合管理,把海陆资源开发、产业发展联系起来,实现海陆经济统筹协调发展。

集中集约。统筹协调和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优化海洋开发方式,合理控制各类建设用海规模。

重点保障。优先保障公共利益、重要涉海产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用海需求,保障防洪纳潮、海上交通、海底管线的安全,保障国防安全和军事用海需求。

生态保护。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加强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域海岸带环境综合整治,实现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

兼容协调。海域功能的定位突出区域功能导向性,综合协调各类型海洋开发利用需求,保障兼容性海洋开发,突出可操作性。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工作范围北起广州港黄埔港区西港界,向东至东江北干流增城三橱口,向西至洪奇沥与中山市交界,向南至伶仃洋进口浅滩南端以北的海域。国务院批准的《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确定的海岸线,为本次区划工作岸线。区划总面积399.92平方公里,包含大陆海岸线约209.9公里。

第六条 分类体系。

海洋基本功能区指具有特定海洋基本功能的海域单元。海洋基本功能是指依据海域自然属性和社会需求程度,以使海域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所确定的海洋功能。

海洋基本功能区分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两类。海岸基本功能区是指依托海岸线,向海有一定宽度的海洋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是指海岸基本功能区向海一侧的外界与省(区、市)管理海域外部界线之间的海洋基本功能区。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继承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对海岸基本功能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区的界定,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中的二级类进行海岸基本功能分区和近海基本功能分区。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如下:

表1-1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分类体系表

注:表中“-”指广州市无此类功能区。

第七条 区划成果。

(一)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

(二)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登记表;

(三)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洋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形势

 

第八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一)地理概况。

广州市地处祖国大陆南部,广东省中南部,珠江三角洲的北缘,接近珠江流域下游入海口。其范围为东经112°57′-114°03′,北纬22°26′-23°56′。全市行政区划分为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增城11个区,其中黄埔、番禺、南沙和增城4个区拥有海岸线和海域。

(二)区位条件。

广州市位于珠三角的几何中心,是广东省省会,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科技的中心。广州市区位条件十分优越,是我国南方航运、铁路、公路和航空的交通枢纽,是我国对外贸易、交流的重要海港,还是古代海上丝绸之路的发祥地之一,在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外海上交通贸易史上有重要地位,素有祖国“南大门”之称。

第九条 自然环境与资源条件。

(一)自然环境。

广州市海域处于珠江水系的虎门、蕉门、洪奇门、横门等东四口门的入海口,海域具有海洋属性又有河口属性,形状狭长、面积不大。本次区划工作岸线长度约为209.9公里,区划海域面积399.92平方公里。广州市现有海岛14个,分布于黄埔区、番禺区和南沙区。地貌以丘陵和冲积平原为特征,在径流和海流相互作用下,泥沙堆积,滩涂发育,河道缩窄,水深变浅,自然演变形成众多相间的滩槽。温暖多雨、阳光充足、温差较小、夏长冬短、霜期短。海域潮汐类型属不正规半日混合潮。海域潮流具往复流性质,波浪主要是受热带气旋和季风影响,以风浪为主。

(二)海洋环境质量。

海水中主要污染物是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大部分海域沉积物符合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二类标准;海洋贝类生物质量总体良好,但受到石油烃污染。广州市陆源入海排污口污染物大部分达标排放,但受珠江上游排污影响,广州市海域环境质量仍有待改善。

(三)自然资源。

广州港是内陆与海洋的交通门户,分为内港港区、黄埔港区、新沙港区和南沙港区4个港区,是世界著名海港。广州港出海航道是一条比较稳定的潮流冲刷槽,由内港航道和出海航道两部分组成。广州市拥有丰富的滨海旅游资源,是具有“山城田海”特色的滨海大都市。广州海域为典型的咸淡水混合区,生态系统复杂多样,适合众多海洋生物的产卵和仔稚鱼生长发育,是良好的栖息和繁殖场所,渔业资源较为丰富。伶仃洋进口浅滩既是重要的排洪纳潮通道,也是宝贵的滨海资源,为广州南沙新区及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发展提供了潜在的空间。

第十条 开发利用现状。

广州市用海类型主要有渔业用海、工业用海、交通运输用海、旅游娱乐用海等4类。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以来,至2012年,广州市海域使用确权面积为639.4998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88本。其中,国务院审批的重大项目用海3个,面积146.8155公顷,主要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广东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用海4个,面积110.1991公顷,主要用海类型为交通运输用海、工业用海、旅游娱乐用海等。另有部分用海项目正在申请海域使用审批,主要为《广州市龙穴岛区域建设用海总体规划(2010-2020年)》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主要用海类型为造地工程用海、工业用海等。

第十一条 面临的形势。

当前,广州沿海地区正迎来前所未有的重大发展机遇。广州南沙新区、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的建设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国务院批准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广州南沙新区发展规划》等规划为广州海洋经济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广州市海洋经济发展对海洋交通运输、海洋装备制造、滨海旅游等三大优势海洋产业,以及海洋生物医药、现代港口物流和海洋信息服务等海洋新兴产业的发展需求日趋强烈。广州市作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之一和广东省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科技中心,在综合经济实力、综合服务功能等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发展海洋经济的优势。在产业方面,具备海陆互动发展海洋经济的深厚产业基础。在科技方面,集中了华南地区绝大部分的涉海科研机构和管理机构,汇集了众多的海洋科技研发与管理人才。在区位方面,毗邻港澳,面向东南亚,是我国对外开放的“南大门”和通往世界的主要口岸。

同时,广州市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也面临诸多挑战。其他沿海城市近年来加速海洋综合开发,使广州市原有的传统优势有所弱化。广州市以开发近岸海域资源为主的发展模式日渐受到资源、环境的制约,海洋经济保持快速发展的难度加大,海洋开发中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步显现: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船舶工业等占主导地位的传统海洋产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海洋生物医药等新兴海洋产业尚未形成规模优势,需进一步优化海洋产业结构;海洋科技进步与海洋产业发展不协调,海洋科技整合度较低,缺乏参与国内外竞争的整体科研优势;海洋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较为严峻;海洋管理条块分割较严重,各部门间尚未建立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

 

第三章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总体布局。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对广州市海域功能的定位,确定广州市海域的主要功能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海洋保护,继续推进龙穴岛海域开发建设,加快沿海地区的综合发展。

以龙穴岛港口航运区、南沙港口航运区、黄埔港口航运区为龙头,发展海上交通运输、临港工业和物流业,形成海洋产业集群;整合现有滨海旅游资源,充分发掘滨海特色历史文化,丰富滨海旅游文化内涵,在南沙建设具有国际水准的滨海旅游景区;支持海洋现代服务业及其他新兴海洋产业的发展;保护万顷沙二十一涌以南红树林及其邻近海域海洋生态环境,加强近岸海域综合整治力度,提升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十三条 海洋基本功能分区概述。

根据《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指南》,结合广州市海域自然条件、开发保护现状和社会经济用海需求,广州市海域共划定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4类,分别为港口航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和保留区;其中港口航运区、旅游休闲娱乐区、海洋保护区进一步划分二级类,共划分6个二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保留区按地理位置不同,划分为3个一级类海洋基本功能区。共划定9个海洋基本功能区,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区8个,近海基本功能区1个。

表3-1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分区统计表


   注:1.表中“海岸”“近海”分别指海岸基本功能区、近海基本功能区;

  2.表中“-”指广州市未划分此类功能区。

第十四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港口航运区3个,面积共7357公顷。其中,海岸基本功能区2个,分别为黄埔港口区、南沙港口区,面积共2042公顷,大陆海岸线长35584米;近海基本功能区1个,为龙穴岛港口区,面积5315公顷。

加强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保障广州港各沿海港区的用海需求,维护航道和锚地海域功能,保障航运安全。港口基础设施及临港配套设施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加强港口海域水质监管,减少对相邻功能区基本功能的影响。禁止增养殖、捕捞等渔业用海,兼容临海工业、旅游娱乐、海底工程、排污倾倒等用海。港口航运区执行不低于海水水质第四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三类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第三类标准。

第十五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文体休闲娱乐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旅游休闲娱乐区2个,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分别为蒲洲风景旅游区、蒲州文体休闲娱乐区,面积共160公顷,大陆海岸线长6140米。

要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高端发展、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有序开发滨海旅游资源。发展海洋生态和海洋文化旅游,支持海洋综合旅游区、高端滨海旅游项目、新兴旅游项目建设。保护自然岸线,保护沙滩和红树林,保护沿岸历史文化遗迹,禁止在沙滩上建设永久性构筑物。旅游休闲娱乐区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必须科学处置、达标排放,禁止直接排海。执行海水水质第三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二类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第二类标准。

第十六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等二级类功能区。

划定海洋保护区1个,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即万顷沙海洋特别保护区,面积1030公顷,大陆海岸线长5915米。

要严格保护该区内生物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红树林种植的用海需求。严格限制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和与保护目标相违背的开发活动。按照国家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执行海水水质第二类标准、海洋沉积物质量第一类标准和海洋生物质量第一类标准。

第十七条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

划定保留区3个,属于海岸基本功能区,分别为伶仃洋保留区、狮子洋保留区和东江北干流保留区,面积共31445公顷,大陆海岸线长162289米。

严格限制开展显著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确需开发利用的应通过科学规划和严格论证,开发利用活动不得影响毗邻海域用海功能,不得影响防洪纳潮功能。保障航道用海、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优先保障军事用海需求。在功能明确以前,现有的合理海洋开发利用活动予以保留,开展海洋环境治理,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和海洋生物质量等维持现状。

 

第四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区划实施管理。

本区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各涉海部门应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协调工作,海洋功能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各有关部门在制定涉海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编制涉海规划时,应当征求广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意见。渔业、交通、旅游、能源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当与海洋功能区划相衔接。

海洋功能区划批准实施两年后,广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可开展一次区划实施情况评估,对海洋功能区划提出一般修改或重大修改的建议。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颁布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修改,若需对现行海洋功能区划进行修改,须由原区划编制机关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修改方案,经广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海域使用管理。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严格落实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必须经海域使用审批许可后,方可施工。审批项目用海必须以海洋功能区划为依据,对于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用海项目的申请不予受理,受理机关依法告知申请人。严格禁止任何行业、部门、个人未经批准,违法使用海域。用海项目可能涉及军事用海的,应预先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在建设实施阶段还应加强与军事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广州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进一步理顺珠江口海域管理体制。

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对建设用海项目进行科学筛选;海域使用时要严格论证在河口、海湾、重要湿地、保护区附近海域进行围填海的合理性。同时,要按照围填海计划,科学确定围填海规模、方式和时序。严格执行批复的区域建设用海规划,在规划期限内,规划区域内的单宗用海项目可适当简化论证评审程序。

严格规范海域使用行为,海域开发利用必须符合所在功能区的用途管制要求、用海方式控制以及整治要求。用海项目要做好利益相关者协调。

第二十条 海洋环境保护。

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加强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监视监测,实施重点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预警制度。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加强海洋功能区污染防治,实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入海排污口监控,加强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对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海洋倾废、船舶活动及港口环境开展跟踪监督,强化海洋环境监管。加强海洋环境风险防范,完善海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制定海域防灾减灾和事故应急预案。着重加强对海岸景观损坏、河口生态功能退化等功能受损岸段的整治修复。建立海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推动建立珠江口各市联合治理、保护珠江口海洋生态环境的机制。

第二十一条 基础能力建设。

本区划实施过程中,充分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科技手段,建立海域使用、海洋环境和海洋灾害综合监测体系,全方位动态跟踪和监测广州市海域使用现状及其与本区划的符合情况;整合海洋功能区划数据资料,完善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加强海洋功能区划管理和科学研究,推进区划实施管理的现代化;积极开展海域管理、海洋保护和海洋执法监察等培训,提高海域管理人才的专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与执法。

采取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加强海上执法管理和监督检查,建立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的海洋综合管控体系,完善海洋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海洋开发利用秩序。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区划和海域使用法律法规的一切用海行为进行惩处,加大惩罚力度。明确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区划的管理职责,禁止擅自改变海域用途。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区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众参与。

鼓励公众参与,保障公众对海洋功能区划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本区划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广州市人民政府应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文本,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海洋功能区划修改阶段,属于重大修改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积极建设公众参与平台,全方位综合监测管理广州市海域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宣传教育。

认真贯彻实施海洋功能区划,提高海洋发展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的宣传力度,开展海洋科学知识普及和教育,强化全社会的海洋意识,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提高公众维护海洋开发秩序的自觉性。多层次、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做好海洋功能区划的培训工作,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在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等方面的综合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术支持。

海洋功能区划经批准后,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对海洋功能区划管理信息系统、海洋综合监测体系进行定期数据更新与维护,保障本区划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区划效力。

《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一经批准,即具有强制约束力,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区划附件。

登记表和图件为《广州市海洋功能区划(2013-2020年)》文本的附件,具有与文本同等的法律效力。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7年11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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