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广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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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22
  • 来源: 广州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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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1年3月5日,由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要求,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主要变化等方面进行政策解读。

一图《广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jpg

  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2017年,我市出台《广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编号:GZ0320170045,以下简称原《办法》),有效期3年。原《办法》贯彻了《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落实了我市校服管理工作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举措,对我市中小学校服的选用、设计、采购、质量、监管机制等方面管理加以明确。

  原《办法》实施以来,在学生和家委会地积极参与下,我市中小学(含职校)校服创新的内在动力得到极大地释放,从校服样式的设计创新到质量的严格控制,整体品质有了进一步提升。校服更加符合学生需要和特点,受到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喜爱。

  为继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市中小学校服规范化管理体系,结合原《办法》实施3年以来的情况及本市实际,广州市教育局牵头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广州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办法》(规范性文件编号:GZ0320210019)是在原《办法》基础上进行修订的,共有22条,分别对校服的选用、设计、采购、质量、监管机制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以确保学生校服质量安全,丰富校服款式,维护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切身利益。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等行政部门按管辖范围对校服管理工作进行管理,进一步明确学校对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职责内容。

  (二)明确要求建立以学校、家委会为主体的校服选用多方参与制度;建立校服设计推荐评议制度,引导专业设计参与校服设计创新。

  (三)明确学校可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集中采购校服;同时明确校服采购应当多方参与、全程公示,就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一步明确校服双送检制度中关于送检主体、送检校服数量及送检费承担等要求,切实保障校服质量。

  (五)明确由市教育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订校服采购合同格式文本供校服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确立了校服费由生产企业直接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的双渠道收费制度、违规校服生产和销售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开制度;并明确要求相关部门履行畅通学校、群众反映校服问题渠道的工作职责。

  三、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内容是否保持不变?

  原《办法》实施以来取得良好效果,其上位法的原则和要求暂没有改变,因此新办法对管理职责、工作原则、适用范围、校服选用制度、采购方式、质量监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要求与之保持一致。

  四、新办法与原《办法》相比有哪些变化?

  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新办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作必要调整:

  (一)制定主体

  因政府机构改革,变更部分制定主体。2019年1月9日,中共广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召开,《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发布实施。其中,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局的职责,以及其他部门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主体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变更为市市场监管局,其管理职责表述作相应修改。

  (二)双送检制度

  双送检的主体责任单位分别是校服生产企业和采购单位。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其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产品主动送检;采购单位应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检。

  双送检制度能有效保障合格校服进入校园,规定检测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校服生产企业、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关于校服检验的义务。一方面,校服生产企业应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另一方面,学校、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作为校服采购的主体,应结合实际,将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三)监督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新《办法》第十六条中增加了“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

  目前行政处罚信息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州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等进行相关公示,并非只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原《办法》第十九条中“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广州网等进行公示”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由于质量问题“黑名单”判断依据尚不明确,而且也不宜与现行的“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等同,因此新办法中删除了原《办法》第二十条关于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规定。

  (四)文件有效期

  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原《办法》实施的三年来对指导我市校服管理发挥显著作用,鉴于校服招标周期一般为4年,为确保政策措施相对稳定,新《办法》有效期修改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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