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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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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29
  • 来源: 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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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政策原文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制定程序、监督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

  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37号文各项要求,对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全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通知》的必要性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37号文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率,从源头上规范行政管理和执法依据,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针对当前存在的部分规范性文件评估修订不及时、政策断档或直接延期实施、文件数据库不能满足管理需要、区级文件监管相对薄弱等问题,提出具体监管措施。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具体提出了八项措施:

  措施一:落实区政府文件报备。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政府报备。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

  措施二:完善规范性文件库。作为本市规范性文件电子统一发布平台和市区管理应用系统。全市所有规范性文件均须入库管理,未入库统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措施三:实行“规”字编号。所有新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均应在文号中含“规”字,增强规范性文件的识别度。

  措施四:严格文件制定程序。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公众参与及意见反馈、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制度廉洁性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统一编号、统一公布、政策解读等各项制定程序要求。

  措施五:印发季度目录。市政府法制部门按季度向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区政府法制部门印发即将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已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修订的督促提醒。

  措施六:明确启动修订时间。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启动评估修订,较为重大疑难或已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畴的文件,提前1年以上启动。

  措施七:严控直接“延期实施”。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延期实施”,重大疑难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同时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延期实施。

  措施八:做好文件清理和制定主体清单调整。做好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事项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实施的衔接工作。根据机构改革,重新调整并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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