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政策文件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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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1-28
  • 来源: 从化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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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情况

  (一)背景及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明确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建立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强化正面激励,鼓励群防群治。我局结合我区实际,决定草拟《广州市从化区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6〕19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穗府函〔2016〕48号)相关规定,在《广东省金融办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函〔2017〕341号)的框架下制订该《办法》。

  (二)目标及任务

  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调动群众发现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做到防早打小。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7条。

  (一)《办法》制订的目的和依据

  (二)《办法》适用范围、举报方式

  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对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电话、书信、传真或走访等方式向从化区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三)举报奖励的实施原则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行首报奖励和一案一奖制度,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等级及奖励标准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证据与违法事实查证结果,举报奖励的级别分为六级,分别给予5000元-10万元、2000元-5万元、1000元-1万元、1000元、500元、200元进行奖励。

  (五)举报奖励办理程序

  按申请告知、举报人提出申请、审查和通知、奖金发放程序办理。

  三、关键词诠释

  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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