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增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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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5-18
  • 来源: 增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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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城区市场监管局牵头清理规范性文件《增城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增府办规〔2018〕3号)(以下简称《办法》)。为继续开展区长质量奖评选表彰,树立质量标杆,弘扬质量先进,拟对原《办法》予以保留并修订,经征求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办法(送审稿)》,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一)《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和保留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二)《关于广州市委、市政府申报表彰奖励项目的复函》(粤评组办函〔2020〕1号)

  二、修订的目的意义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专项清理我市机构改革涉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文件的通知》(穗机构改革办〔2019〕5号)和《广州市增城区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证明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和保留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有关“涉及部门名称变化的,应当提出修改部门名称的建议。”的要求,我局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和修订。

  为全面落实质量发展理念,引导和激励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改进和提高全区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水平,促进增城高质量发展,拟保留和修订该《办法》。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对原《办法》(增府办规〔2018〕3号)两处进行修订:

  (一)对第六条进行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增加“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区统计局、区工商联”,删除“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新塘商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区直部门和社会团体”。理由:机构改革后,根据职能调整后设立的区直部门的职能划分,四大质量的牵头部门由原来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管局、区环保局、区住建局、区商务局调整为区市场监管局、区科工商信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服务质量同时还涉及教育、运输、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参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15号)的对应内容,作上述调整。

  (二)对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进行修订。我局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出修订征求意见函后,区统计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他有关单位未提出修改意见。区统计局建议在区长质量奖企业的“申报条件”中增加“没有违反……、统计、……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修订意见。建议予以采纳,修订后如下:“(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统计、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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