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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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3-05
  • 来源: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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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管理工作,合理、规范地开发城市公共资源,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我市出台了《广州市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开出让办法》)。为做好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公开出让办法》出台背景

  (一)贯彻落实《管理办法》要求。

  《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此前,我市一直没有制定相关的办法,亟待出台《公开出让办法》填补制度空白。

  (二)进一步加强公开出让工作。

  我市从2004年试点开展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工作,至今已成功出让广州塔、白云机场、BRT、购书中心等多个位置。该项工作涉及多方利益,关注度高,程序性强,环节多,规范难度大,经过多年摸索,我市公开出让工作已逐渐成熟和规范,但是一直没有提炼形成制度,只是循例操作,不利于工作开展,亟需出台《公开出让办法》对各项工作要求进行明确,使公开出让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规范户外广告资源分配。

  在城市公共空间设立、对不特定群体产生视觉影响的户外广告,具有其特殊的公共资源属性。作为推进市场化的资源配置方式的一次制度性尝试,《公开出让办法》旨在建立以公开公平竞争为基础的户外广告资源分配方式,兼顾了管理和服务两个维度,公开出让制度是一种更加公开透明的分配方式,同时也是效能更高、更规范合理的分配方式,有利于促进户外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更好地体现政府对公共空间资源的配置与管理。

  二、主要法律依据

  《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共资源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暂行办法》等。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公开出让办法》共25条,主要内容包括:公开出让的定义、适用范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出让程序、出让期限、出让收入分配管理等。

  (一)公开出让的方式。

  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

  (二)需要统一公开出让的类别。

  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出让需要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公开出让;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鼓励并参照执行。

  (三)组织公开出让的部门。

  明确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出让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情形由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广州空港经济区区域内参照区一级做法执行:

  1.在城市景观重点区域和地段设置户外广告的;

  2.在公共汽车电车、船舶、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工具外表设置户外广告的;

  3.在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4.跨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

  5.其他应当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情形。

  (四)出让期限。

  为确保户外广告位置的合法合规,最大限度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原则上出让期限应当与规划期限保持一致,最长不超过规划规定的有效期限。

  (五)提出出让申请的主体和期限。

  利用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由物业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利用市、区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由管养维护单位提出申请。

  (六)提出出让申请的时间。

  原则上应当在设置规划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七)出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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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出让收入比例分成。

  结合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的层级管理和分区域管理属性,按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等不同类别,出让收入比例分成分为4种类别:

  1.类别一:100%上缴同级财政。

  利用市、区级建设(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市政公共设施、公共建(构)筑物、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以及市、区属行政单位或者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利用本单位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2.类别二:30%上缴财政,其余归出让方(由区组织公开出让的,市区财政按2:1分配)。

  利用市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市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3.类别三:30%上缴区财政,其余归出让方。

  利用区属公益二类、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区属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4.类别四:10%上缴出让组织单位的同级财政,其余归出让方。

  利用其他事业单位、国有全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所有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设置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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