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解读】广州修订仲裁收费办法:这四种情形可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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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4-10
  • 来源: 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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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4月10日,15届106次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根据广州实际,对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了规定了仲裁费用收取的具体程序以及退费的有关情形。

  《收费办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依法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受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省级价格管理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预交仲裁费用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广州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收费办法》对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后的退费进行了具体细化,区分发出受理通知书前、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前、开庭审理后四种情形,分别按照不同的比例幅度进行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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