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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2021-07-02
  • 来源: 荔湾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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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语音版

  一、文件修订的背景

  根据区委、区政府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继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局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部门及下属单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17〕3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规字〔2016〕1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综[2021]3号)、荔湾区委 区政府《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推进国资国企创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荔字〔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重新修订了荔湾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主要的内容、本次主要修改的内容

  (一)、《管理办法》共八章,主要内容:全文共分为八章五十八条,包括单位自用资产管理、对外投资资产管理、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对外担保资产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资产使用监督检查等内容。规范内容涵盖了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区供销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区特定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租赁行为,比原有区制定的文件表述更为清晰严谨,操作性更强。

  (二)、本次主要修改内容: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区供销社、其他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区特定资产管理单位的资产管理。

  (删除了“对区属国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区属(含行政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的提法,与《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基本一致)

  2、第二十一条 除应付突发事件的专用设施外,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原管理单位,在权属关系不变的前提下,应按程序调剂给可实施有效管理使用的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区特定资产管理单位和区属国有企业),接收单位在调剂使用期间对物业负有完全管理责任。

  资产移交接收的程序:

  1.资产移出部门与接收单位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资产交接意愿;

  2.接收单位提出接管资产后的管理方案(含调剂使用时间)送资产移出部门;

  3.资产移出部门依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并送区财政部门提出意见后,由资产移出部门提请区政府审定移出接管事项,其中调剂使用时间一经确定,如非政策性因素,一般不予调整;

  4.经区政府批准后,资产移出部门会同接收单位共同清点、固化移交接收时的状态,签订相关移交接收协议。如资产已有使用人的,还应加入移交协议连署方。对于移交前产生的资产占用费,由资产移出部门负责收缴。

  5.接收单位对接收资产改变原经批准的使用用途的,应主动征求资产移出部门或资产权属人意见,按程序审批后办理。

  (本条例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粤财资【2020】58号)“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个层次的监督管理体系”的相关规定和区实际情况,修改了国在资产具体管理主体及移交指引。)

  3、第二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该条例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38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4、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不得有“二次转租、转借”行为,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相关信息披露时公示,由承租、承借人明确知悉。

  (该条例将明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时相关信息的事项。)

  5、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属于房产的(不含办公用房)…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房地产以外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账面价值,下同)…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财政部门审批。

  同一物业建筑面积30平方米的非住宅物业(市场内设档位除外)通过公开招租所确定的承租人不得是自然人。

  (该条例将原区财政(国资)部门修改为区财政部门。明确出租非住宅物业的事项。)

  4、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

  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用、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征询区科工信部门、区商务投资部门、区文旅发展部门、区审计局等单位的书面意见。需报请区政府审批的出租出借事项,在请示区政府前需经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增加并明细化了需要征询意见的部门)

  5、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实行公开招租,由招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列示的评估价格与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年度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中相同(相近)用途、相同路段的租金参考价综合考虑,经本单位依据“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后确定的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标底价;因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招租的资产,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租。

  特殊情况特指,符合政府鼓励发展“个转企”并且达到规上或限上规模的企业、符合在粤港澳大湾区优先发展产业、符合广州市岭南文化中心区(荔湾片区)发展规划、我区经济发展定位的总部企业、金融服务业、新兴业态、高科技产业的租赁事项;与新型基础设施(含通讯基础设施)相关的租赁事项;与非营利性公益机构相关的租赁事项;与非遗传承相关的租赁事项;与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相关的租赁事项;以及本款未列明的其他特殊情况。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增加我区鼓励发展的产业与新型基础设施(含通讯基础设施)相关的租赁事项的提法)

  6、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的承租方确定后,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需在招租前报区政府审定。

  对教、科、文、卫、体等方面公共服务用途的,或经区政府批准协议租赁的,需要签订长期租赁时间(超过五年)的合同,原则上每五年由出租单位评估租赁管理情况,报区财政局备案。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增加了“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超过五年的需在招租前报区政府审定。”的提法)

  7、第四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资产出借给非营利性组织(以区民政部门核发的证件为准)用于社会公益服务用的,经区政府批准可直接协议出借的,出借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

  (该条例根据区实际情况,调整出借协议期限原则不超过五年,与上位文要求不冲突)

  8、第五十五条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区供销社和社会团体、区特定资产管理单位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该条例删除了“区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区属(含行政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所属)集体企业”的提法,与《广州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穗财规字【2016】1号)基本一致,与上位文要求不冲突)

  9、删除了第五十六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该条例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无关

  10、第五十七条 本文所涉资产为罚没财物的按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规定执行。

  (本条例新增根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 54号),明确行政机关罚没财物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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