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延拆字〔201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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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4-07-16
  • 来源:广州市国土房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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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09年7月13日核发拆许字〔2009〕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9〕13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14〕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商住楼。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现泰康路#3,#9,#11,#13,#15,#17,#19,#21,#23。北京路#109,#111,#113,#115,#117,#119,#121,#123,#125,#127,#129,#131,#133,#135,#137,海味街#1,#3,#5,#7,#9,#11,#13,#15,#17,#19,#21,#23,#27,#29,#31,#33,#35,#37,#49,#51,#51-1, #51-2,#47-5,#47-9,#47-10, #47-12,#47-13,#11-1,#19-1,#47-22,#47-23,#9-1,#9-2,#9-3,#9-4,#9-5,#9-6,#9-7,#9-8,#9-9,#9-10。海味新街#1,#3,#5,天宝大街#35,#35-1,#35-2,#35-3,#35-4,#37,#39,#41,#43,#45,#47,#49,太平沙#2,#4,#6,#8,#12,#14,#16,#74-2, #80,#82,太平沙横巷#6,#1,#5,环珠横巷#5,#7-1及#4,#4-1,环珠里#6,#10,#18,#20(即原泰康路#3,#9,#11,#13,#15,#17,#19,#21,#23。永汉南路#87,#89,#91,#93,#95,#97,#99,#101,#103,#105,#111,#113,#115,#117,#119,#121,海味街#1,#3,#5,#7,#9,#9-1,#9-2,#9-3,#9-4,#9-6,#9-7,#9-8,#9-9,#9-10,#11,#11-1,#13,#15,#17,#19,#19-1,#21,#23,#25,#29,#31,#33,#35,#37,#49,#51,#51-1,#51-2。海味新街#1,#3,#5,#7,#9,#11。天宝大街#35,#37,#39,#41,#43,#45,#47,#49,#51及#29,#31,#33部分。环珠横巷#7-1。太平横巷#1及#6,#8。太平沙#2,#4,#6, #10,#12,#14,#16, #72,#78,#80及#68,#18部分。环珠里#2-2, #6,#10,#12, #18,#20。)

  三、拆迁人: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拆迁实施单位:广东粤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五、拆迁期限延期至:2015年7月12日止。

  六、拆迁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带房屋拆迁员证;未佩带房屋拆迁员证的,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七、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本局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本局的,由广州市人民政府裁决。

  八、对本局核发的本公告公布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有异议的,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正常进行。

  九、相关资料可以向拆迁人索取。

  拆迁人联系地址:北京南路太平沙16号二楼

  联 系 人:刘为民

  联系电话:83304275

  拆迁人员名单:梁勇、刘为民、杨志刚。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查询网址:http://www.laho.gov.cn

  二○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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