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康欣) 穗财采[2019]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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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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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穗财采[2019]123号

   投诉人:深圳市康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西座21层2105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美

   被投诉人: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粤海集团大厦

   投诉人在购买被投诉人组织的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购置大排量抽水车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QSHG201800084,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后,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具有倾向性,于2019年2月20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2月22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9年3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和广州市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审查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报告相关内容,查明情况并对相关事项认定如下:

  一、关于本项目招标文件参数的设置是否具有针对性、排他性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在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法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将任何技术参数作为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均通过符合性审查。招标文件要求,500m³/h大功率抽水车技术参数为“水泵最大流量≥500m³/h、最大扬程≥15 m”,1000m³/h大功率抽水车技术参数为“水泵最大流量≥1000m³/h、最大扬程≥20m”,1500m³/h大功率抽水车(A/B)技术参数均为“水泵最大流量≥1500m³/h、最大扬程≥17m”,3000m³/h大功率抽水车(A/B)技术参数均为“水泵最大流量≥3000m³/h、最大扬程≥15m”,招标文件规定了技术参数的最小值、上未封顶,福建侨龙的水泵流量、扬程等产品参数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范围内。采购人在采购前进行的市场调查显示,满足上述流量、扬程需求的潜在供应商可形成比较充分的竞争,并非仅有福建侨龙公司一家符合,而且采购需求中的尺寸、质量、吸程等其他技术参数也并非与福建侨龙的产品参数完全对应。因此,投诉人仅以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分数判断招标文件参数是针对福建侨龙公司设置、具有针对性和排他性,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他三家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有陪标串标情形,经审查本项目参与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也未发现本项目投标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述的串通投标情形,因此,此项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本项目“自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验收”的设备供货期问题。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将“供货期:自合同签订后4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验收”作为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本项目为2018年10月底由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决议落实的重要项目,考虑到项目招标前期需求确认、招标过程以及广州市2019年3月雨季汛期等客观因素,被投诉人要求45个日历天内完成供货及验收,是根据实际需求而定。且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时就此项内容提供承诺函,从本项目投标实际情况来看四家投标人均承诺可按期供货,并无事实证据表明各投标供应商关于供货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也没有证据显示福建侨龙公司已提前运作备货。因此,招标文件对于该时限的设置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也未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示供货期限的规定指向特定供应商,本机关不支持此项投诉。

  综上,投诉人投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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