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市文广旅游局) 穗财采[2019]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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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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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财采[2019]88号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月7日本机关收到检举信,称原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原文广新局”)2017年5月在组织广州市文化(街心)100个广场雕塑作品创作项目(项目编号:GZDD-ZFCG2017HW025,以下简称“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活动中存在串通、人为操作等违法情况,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要求本机关进行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五条,本机关发函向原市文广新局和广州雕塑院调查核实。根据你局和广州雕塑院函复内容证实,原市文广新局与广州雕塑院确于2016年11月9日签订了《委托合同》,原市文广新局委托广州雕塑院对该采购项目涉及的100个文化广场进行现场调研、制定雕塑摆放方案、组织雕塑设计方案征集等前期工作,并支付该项委托服务费用19万元。广州雕塑院为该采购项目提供了前期服务(包括现场勘查,对广场雕塑的摆放和南粤先贤雕塑迁移提出初步的建设性方案),对该采购项目的整体设计方案在理解和把握采购内容方面具有优势,与其他供应商不是处于同等条件下的竞争,原市文广新局接受其作为供应商参与投标并确认中标、与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可能影响中标结果。原市文广新局作为采购人就该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了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应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本机关依法向你局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财采〔2019〕62 号),告知你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局于 2019年3月4 日发来《广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处罚告知书处理意见协商函》(穗文广旅函〔2019〕291 号),针对该行政处罚事项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对你局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原市文广新局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对你局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鉴于该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该采购项目的违法行为,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你局或报请有关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你局如对上述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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