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圳古雅.石碑)

  • 听全文
  • 2020-04-20
  • 来源:本网
  • 分享到
  • -

  投诉人:深圳市古雅石雕工艺品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1号路成晖石材园E区附一号

  法定代表人:林称旺

  被投诉人1:广东有德招标采购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689号光大银行大厦15楼1503

  联系人:冯小姐

  被投诉人2: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18号

  联系人:曾先生

  投诉人参加被投诉人1组织的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天然墓碑石成品构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1210-1941YDZB229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后,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其利益,2019年12月23日针对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样板尺寸、在职缴纳社保人数和部分技术评分向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1在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20年1月13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经审查,本机关同日依法受理。

  投诉受理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副本,向温岭市社保部门进行调查取证,针对样板尺寸问题组织评审委员会重新进行核实。由于发生新冠肺炎疫情,本机关已函件告知投诉人将暂缓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现查明情况并认定如下:

  一、关于序号6、10、11石墓样板(龙凤浮雕小宫陵)尺寸的帽盖尺寸为达不到招标文件要求问题

  投诉人认为:投诉人认为编号为6、10、11石墓样板(龙凤浮雕小宫陵)尺寸不满足招标文件第四章用户需求书中“投标人应具备线雕、平雕、浮雕、凸雕和影雕的能力,投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设计图纸(龙凤浮雕小宫陵)使用上述样板石材提供一套1:1比例的石墓样板”,此项属于星号条款,上述三家公司提供的样板尺寸与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尺寸不符,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中带★号条款的要求。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第53页:六.石材供应及样本要求(二)“投标人应具备线雕、平雕、浮雕、凸雕和影雕的能力。投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设计图纸(龙凤浮雕小宫陵)使用上述样板石材提供一套1:1比例的石墓样板用于评标时评审,并作为合同期内的样板”。第54页:备注“★投标人对《用户需求书》中使用到“必须”“应当”“须”表述的条款须作完全响应,响应时,可对该类条款逐条响应或响应本项“★”条款要求即可”。经向被投诉人1进行调查,被投诉人1确认:关于“投标人投标样板(龙凤浮雕小宫陵)的尺寸”未标示★号条款,也未使用“必须”“应当”“须”三个关键字眼,因此龙凤浮雕小宫陵的石材样板不属于带★号的必须实质性响应的条款,即使尺寸不符或出现误差,不属于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要求,在评审过程中也没有投标供应商因样板尺寸问题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在处理投诉期间,本机关要求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对序号6、10、11龙凤浮雕小宫陵的石材样板进行了核实,评审委员会确认测得石墓样板尺寸帽盖侧立面尺寸为590mm,与采购文件中图纸尺寸相符,投诉人提供的相片不足以证明序号6、10、11石材样板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关于提供编号6、10、11样板的供应商是否存在围标、串标问题

  投诉人认为:在所有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板中,序号6、10、11所提供的样板中浮雕松鹤图案某一部位均统一采用抛光工艺,处理位置相同,其雕刻手法完全一致,中顶盖、扶手厚度、拼装方式、石材材质、抱鼓莲花图案、扶手浮雕图案雕刻造型等异常一致,存在串标嫌疑。

  经查,根据招标文件第53页:六.石材供应及样本要求(二)“投标人应具备线雕、平雕、浮雕、凸雕和影雕的能力。投标人应按采购人的设计图纸(龙凤浮雕小宫陵)使用上述样板石材提供一套1:1比例的石墓样板(石墓样式尺寸石材示例图见附件3)用于评标时评审,并作为合同期内的样板”,因此,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按照附件3图纸提供一套1:1比例的石墓样板,附件3图纸中对龙凤浮雕小宫陵的材质、名称规格、尺寸、图案均有统一标准要求,投标供应商以此为依据制作样板,投标样板可能存在类似,不足以说明存在串标情形。投诉人仅从材质、名称规格、尺寸、图案认定提供编号6、10、11样板的三家投标供应商存在串标问题,事实依据不足,本机关不予支持。

  三、关于温岭旭昶公司的人员社保问题

  投诉人认为:经向“信用中国”查询显示中标供应商温岭旭昶石雕工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岭旭昶公司”)在职人员购买社保人数为“0”,不符合招标文件资格条款第四条的规定,温岭旭昶公司应不具备供应商资格条件,其投标无效。

  经查,招标文件第7页:“供应商资格条件”要求“提供2019年至今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则须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第45页《技术评审表》将“拟为项目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职工作人员”作为评审内容,分值5分,要求投标人提供“提供上述相关人员相应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以上的在职缴费社保证明”。温岭旭昶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019年9月缴纳社会保障的资金证明,并提供了《本项目人员一览表》、《主要人员简历及证书》、《人员社保证明》。本机关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调查,温岭旭昶公司2019年9月确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因此,温岭旭昶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的条件,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在本采购项目中通过其资格性审查并无不妥。

  本机关在调查取证中,将温岭旭昶公司投标人员社保具体资料向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进行调查核实,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提供了温岭旭昶公司的养老保险参保核实情况以及所有职工的参保证明,显示温岭旭昶公司投标时提供的人员社保证明与温岭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记载并证明的参保情况不符。因此,投诉人关于温岭旭昶公司人员社保问题的投诉事项成立。温岭旭昶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本机关另行处理。

  四、关于温岭市奉鹤工艺石雕厂与温岭旭昶公司是否由同一个管理者管理、存在关联关系的问题

  投诉人称:温岭市奉鹤工艺石雕厂为2017年中华墓园墓碑供应商,投诉人2017年与该公司交接时,该公司授权代表人为陈星桥,温岭旭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陈星桥,投诉人认为这两家公司是由同一个管理者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七十四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参与同一合同项下采购活动的不同供应商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不是政府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串标情形。经查,投诉人并未对上述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提起投诉前应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本机关予以驳回。另外,投诉人已通过举报形式向本机关反映该问题。

  综上,投诉人关于温岭旭昶公司人员社保问题的投诉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项目子包1温岭旭昶公司中标无效,其违法违规问题,本机关将另行处理。鉴于本项目已签订合同且已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其他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机关予以驳回。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或广东省财政厅(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376号,电话:8317003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0年4月13日

 

相关附件
相关新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关注 · 广州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