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盛园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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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6-25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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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法人名称:广州盛园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2787X6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黄边北路575号四楼418房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抽查你单位2019年代理的“广州市流溪河林场水库河道管护经费(第二次)”(项目编号:SYZFCG-〔2019〕006,以下简称“管护经费”项目)等七个采购项目。经调查,你单位上述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一、将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供应商经营范围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要求。“管护经费”项目规定“投标人营业经营范围需包括: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或河道保洁或水污染治理或环境治理等相关内容”,其中城市水域垃圾清理或河道保洁属于非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项目,将其设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二、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特定金额合同业绩、特定行业业绩、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1.“2019年黄埔区市政道路护栏设施日常维护及零星维修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9〕002)采购文件评审细则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1)“投标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质量评定合格的单项金额1000万元或以上的市政设施养护业绩,每一项得2分,最高得6分……”,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2)“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连续15年或以上,得4分;获得企业注册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连续10年不足15年,得2分……”,将单位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3)“拟投入位于本项目所在地市辖区内的服务场所,累计4000m²或以上,自有得8分,租赁的得5分;拟投入位于本项目所在地市辖区内的服务场所,累计大于或等于2000m²但不足4000m²,自有得5分,租赁的得3分……”,将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2.“2019年科学城市政设施日常维护和零星维修项目”(项目编号:SZZFCG-〔2019〕003)采购文件评审细则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和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1)“1.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承接过质量评定合格(或以上)的市政设施养护业绩,每一项得1分,最高得4分。2.上述有效业绩中,如项目单项合同金额大于1000万元以上的,每项业绩加1分,满分4分……”,将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2)“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获得过工法或专利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6分。没有则不得分。投标人自2014年1月1日至今(以颁发日期为准)获得过全国‘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每项得3分,二等奖每项得1分……”,将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3.“道路绿化养护专项经费——白云大道等8条道路及二沙岛绿化养护2020年—2022年养护期”(项目编号:440100-201912-100688-0034)采购文件评分细则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和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1)“2018年度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定为‘A级纳税人’的得3分;被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得2分;被评定为‘M级纳税人’的得1分;其他不得分”,将纳税信用等级证书作为评审因素;(2)“投入本项目机械设备具有洒水车12辆、喷药车4辆、高空修剪车6辆、货车12辆、油锯31台、高枝剪50台、剪草机25台、绿篱机25台等。设备齐全并全部自有,得10分;设备齐全,但全部租赁或部分自有的,得6分……”,将企业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4.“春夏秋季花卉种植购置经费项目”(项目编号:SYZFCG-〔2019〕007)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将纳税等级和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1)“2016年以来连续两年获得纳税A级(或以上)的得4分;一年或不连续获得纳税A级(或以上)的2分;没有提供不得分”,将纳税等级作为评审因素;(2)“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连续15年以上(不含本数),得6分;具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重合同守信用证书连续10年(不含本数)~15年,得4分……”,将企业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上述事实一和二,有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1年5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单位于2021年6月1日书面回复本机关对《行政处罚告知书》无意见,未做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一和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同时,行为二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规定,你单位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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