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保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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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7-14
  • 来源: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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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名称:广州市广保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231289198H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艺苑路5号11楼自编06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公司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中“城维计划-公园日常基础设施维护及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经费”(项目编号:GBZFCG-2019011)采购项目存在采购文件编制不合法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中将连续获得“守合同重信用”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城维计划-公园日常基础设施维护及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经费”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表规定“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连续荣获市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等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或‘守合同重信用’称号按连续年份由长到短排名,第1~2名的,得6分;第3~4名的得4分;第5~6名得2分;第7名及以后得1分。没有或不提供得0分”,涉嫌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和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

  二、以特定行政区域的奖项作为评审因素。“城维计划-公园日常基础设施维护及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经费”采购文件商务评分表规定“广州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信息系统获奖情况评价。排名在1~15名,得6分;排名在16~30名,得3分;排名在30名及以后,得1分”,将广州地区的获奖作为加分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的差别歧视待遇。

  三、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城维计划-公园日常基础设施维护及环境综合整治维护经费”采购文件技术评分表规定“优:拟投入自有管养设备有高空作业车(作业高度15米或以上)2台或以上、运输车(核载质量1.25吨或以上)3台或以上、起重吊机1台或以上,且以上设备全部为自有的得10分……”,将供应商自有设备数量作为评审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号)第三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轻微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一条第(三)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83555988)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财政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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