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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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11
  • 来源:市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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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旅,进一步规范旅游行政处罚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广东省旅游条例》、《广州市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广州市旅游市场和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适用并规范填制规定的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既要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也要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得拒绝当事人行使合法权利的请求。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简易程序

第四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旅游行政处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旅游行政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局法制部门备案。
第六条 行政处罚执行后,承办人应将案卷的全部材料及时建档装订保存。

第三章 一般程序

第七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其它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一般程序实施。本程序包括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案件会审、法制审核、告知、复核听证、变更或调整决定审核、处罚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第一节  立 案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接到举报、办理投诉或者接受移送、交办等案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时,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案件情况复杂的,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立案时间可以延长至14个工作日内。
第九条 立案应在查清主要违法事实的基础上,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相关材料(现场笔录、举报记录、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等),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批准,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应当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立案。
对实名投诉、举报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说明理由。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将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十二条 发现已立案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在10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处理。接受移送的旅游主管部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报上级旅游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 按程序立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十五条  旅游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现场笔录、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和书证、物证等。
第十六条 证据应当合法、确凿、充分,能够形成完整、严密、相互印证的证据链,以充分证明违法行为的存在。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应当撰写《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其内容应当包括案由、案情、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办案程序、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具体条、款、项、目,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节  案件审查
第十八条 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调查报告》,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材料,报送案件承办机构案件内部审核小组审查,并制作《案件内部审核意见表》,根据内部审核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意见,构成犯罪的,在提出行政处罚意见的同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存在缺陷的,提出补充有关证据材料或者重新调查的意见;
(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提出撤销立案的意见;
(四)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提出结案的意见。
第四节 案件会审
第十九条 案件承办机构提出案件初审意见后,报请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组织案件会审。
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应当制作《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讨论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人本人签名。
第二十一条 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由案件承办机构的分管局领导任组长,成员有案件承办机构、局法制部门、局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常年法律顾问。
第五节 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经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会审,建议给予的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将相关案件材料提交局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局法制部门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案情复杂,经本局分管法制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出具法制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意见报局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或案情复杂的,经局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审核后,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六节 告知
第二十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成员会签,报局领导审批后,交付当事人并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适用听证程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第七节 复核听证
第二十五条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能成立而不予采纳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适用听证程序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由局法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执行。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组织听证会组成人员依法对案件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局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听证会组成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如实报告。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第八节 变更或调整决定审核
第二十七条 案件调查终结并依法告知、听证后,需要变更或调整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报局法制部门再次进行法制审核,应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视情提请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九节 处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需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局行政处罚案件会审小组成员会签,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节 送达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或者其他代收人。如当事人不在场,应该在7日内,按照办案人员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委托、邮政等方式送达,并认真填写并留存送达回执或邮寄凭证。如以上方式均不能送达,可在市级以上报刊以公告方式送达,并留存当日报刊公告内容。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的3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重大的,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中组织听证、鉴定证据、送达文书,以及请示法律适用或者解释的时间,不计入期限。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应当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节 结案归档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书》,经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并在结案后15日内将案卷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案卷保管及查阅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第四章 监 督

第三十三条 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和《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范有关期间的规定,除第七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外,均按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行政处罚文书在期满前邮寄的,视为在有效期内。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2017年9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广州市旅游局旅游行政处罚工作流程图(略)

   2.案件内部审核意见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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