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花市监听字[2020]0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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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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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夏友蔬菜批发行

  地址(住址):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汤小英 性别:女 职务:

  违法事实:

  你销售的“有机绿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3月18日)检测结果显示“6-卡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底11号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你销售上述“有机绿豆芽”数量35斤,进货价0.6元/斤,销售价0.8元/斤,进货金额是21元,销售收入28元,违法所得7元。

  同时你具有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形。

  相关证据:

  1、检测机构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编号为S20160153-5a号的《检验报告》1份;

  2、执法人员于2020年5月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夏友蔬菜批发行进行现场检查的《检查笔录》1份;

  3、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夏传友进行询问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

  4、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当事人经营者汤小英、被委托人夏传友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

  6、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政轩美食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7、广州市花都区花城政轩美食店负责人曾成钊、被委托人江恩龙身份证和委托书复印件各1份;

  8、江恩龙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

  9、江恩龙提供的进货单据复印件1份;

  10、广州市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人陈彬贤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各1份;

  11、广州市政汇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你销售的“有机绿豆芽”(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0年3月18日)检测结果显示“6-卡基腺嘌呤”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底11号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0年5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穗花市监听字(2020)第050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轻微,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的情形,根据《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应当减轻处罚情节:……(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单位)给予减轻处罚。

  本局决定责令你立即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有机绿豆芽的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7元;2、处

  以5000元罚款。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彭城东路16号,电话:81743215)或者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89号)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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