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越市监药洪处字〔2020〕01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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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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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

  地址(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 邮编:5100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1440104347486011B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人:何苑平; 性别:女 职务:

  违法事实:

  2020年3月25日,我局发现广州市越秀区盛同堂大药房(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有在省药监局“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上传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登记记录,经查我局广州市食品药品智慧监管云平台相对人基础数据管理系统和行政审批系统发现,该企业于2020年3月10日主动注销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涉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门口未见有“盛同堂”字样的招牌,但挂有“来梓君医药第十八分店”字样的招牌,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47486011B)、《药品经营许可证》(粤DB02010326)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名称: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登记日期:2019年12月17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的企业名称: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0号首层1号商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显示当事人原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0号首层1号商铺,2019年12月17日被准予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当事人原名称为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2019年12月17日被准予变更为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为进一步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2020年3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在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期间,当事人在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的经营场所内以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名称对外经营药品,但其持有的《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的企业名称: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0号首层1号商铺。当事人于2020年3月13日向我局提交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的申请,并于2020年4月8日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但并未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我局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且在未完成《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对外经营药品。当事人存在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违法行为。

  2020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的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外从事经营活动,门口未见有“盛同堂”字样的招牌,但挂有“来梓君医药第十八分店”字样的招牌,当事人现场提供《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347486011B)、《药品经营许可证》(粤DB02010326)和《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上显示的名称: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营业场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登记日期:2019年12月17日。《药品经营许可证》上显示的企业名称: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0号首层1号商铺,《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显示当事人原住所为广州市越秀区下塘西路10号首层1号商铺,2019年12月17日被准予变更为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232号首层自编之五、之六,当事人原名称为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2019年12月17日被准予变更为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

  当事人涉嫌存在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违法行为。

  相关证据:

  证据一、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各1份;

  证据二、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收件回执(客户联)》复印件各1份;

  证据三、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1份;

  证据四、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的负责人何苑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五、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六、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下塘西路分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证据七、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八、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1份;

  证据九、《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证据十、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

  证据十一、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穗越市监药洪询字〔2020〕01002号《询问通知书》1份;

  证据十二、我局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穗越市监药洪责改字〔2020〕000199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相关《送达回执》各1份;

  证据十三、当事人向我局提交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证据十四、我局对当事人负责人何苑平的《询问笔录》1份;

  证据十五、经当事人签名确认的省药监局“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数据1份;

  证据十六、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第十八分店“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的药品清单1份;

  证据十七、当事人提交的《广州市来梓君药业有限公司 调拨出库单》复印件共40页;

  证据十八、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取证照片6张。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鉴于我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且当事人于2020年4月8日领取已变更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越华路183号、电话:020-37634674)或者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公 章)

  202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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