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穗荔)食药监食罚〔2020〕00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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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7-20
  • 来源: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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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李抗(广州市荔湾区源富成水产品商行)

  地址(住址):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临B17档 邮编: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负责人:李抗; 性别: 职务:

  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19日,广州市荔湾区源富成水产品商行(经营者:李抗,经营地址:广州市荔湾区丛桂路21号河边新档街临B17档)销售的“青斑鱼”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该机构出具《检验报告》(No:SP1925482)显示上述“青斑鱼”样品“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为1.9μg/kg,经抽样检验,以上样品“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检验检测报告》(No:SP1925482);《送达回执》复检报告(NO 食复2020-03-0001)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

  3.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

  4.该批次青斑鱼进货台账登记;

  5.《广州市粤豪水产品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三份。

  以上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而且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0日期间,“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抽检不合格“青斑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本案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认定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规定,且涉案批次“青斑鱼”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追回,综上,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拾万元(¥1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拾伍元(¥15)的行政处罚;

  以上罚没款合计拾万零拾伍元(¥100,015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罚款通知书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020-81697654;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公 章)

  2020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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