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杨建军:
根据举报,你制造、销售的“LED车用灯(G5)”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了专利标识“PatentNo.201520140293.3”,涉嫌假冒专利。
我局现场勘验和调查发现涉案产品“LED车用灯(G5)”成品及半成品一批,该产品包装盒上标注了专利标识“PatentNo.201520140293.3”,未标注制造日期。我局对你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你承认制造、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在指定期限内你未提交上述专利标识所对应的专利授权文件。
我局查明,“PatentNo.201520140293.3”对应的专利权人为广州玛太电子有限公司,你在制造、销售的涉案产品“LED车用灯(G5)”包装盒上标注上述专利标识未获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涉案产品的制造、销售和库存记录均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你制造、销售标注专利标识“PatentNo.201520140293.3”的“LED车用灯(G5)”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鉴于你能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制造、销售标注“Patent No.201520140293.3”字样的“LED车用灯(G5)”产品的行为;
2.销毁假冒专利产品;
3.罚款人民币15000元。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6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