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锐新:
根据群众举报,你销售的“达豪粘鼠胶”产品上标注“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 仿冒必究”专利标识,涉嫌假冒专利。
经现场勘验,我局发现你销售标注“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 仿冒必究”专利标识的“达豪粘鼠胶”产品。
我局现已查明,“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仿冒必究”专利标识对应的专利权已于2009年11月18日终止。在我局调查期间你未能提供标注在该产品上专利标识具有合法有效专利证明。你销售标注“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仿冒必究”专利标识的“达豪粘鼠胶”产品的生产日期是在专利权终止之后,该产品有合法来源,但相关销售账册不齐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在专利权终止后继续销售标注“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仿冒必究”专利标识的“达豪粘鼠胶”产品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三款、《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我局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标注“中国专利产品99335030.5 仿冒必究”专利标识的“达豪粘鼠胶”产品的假冒专利行为;
2.责令消除假冒专利产品的专利标识。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