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查字〔2017〕75号假冒专利案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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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8-28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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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仕蕊(广州市荔湾区云章合茶行):

  根据群众举报,本局于2017年6月30日到你(单位)的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号ZL200630305226.9”专利标识广告牌1块,位于门店正中“瑞聘号古茶”商品标识的上方。

  本局现已查明,专利号ZL200630305226.9对应的专利权已于2010年2月17日因未缴年费终止。该广告牌是广州市荔湾区云章合茶行于2015年5月7日注册登记后设置在门店内,用以产品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假冒专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广东省专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消除标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号ZL200630305226.9”的专利标识;

  2.罚款人民币三千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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