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知查字〔2017〕4号假冒专利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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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5-22
  • 来源: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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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知查字〔2017〕4号

广州市西瑶玉池珠宝有限公司:

  根据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案件移送通知书》(粤知维转字﹝2017﹞5号)反映,你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挂坠(平安无事牌)”产品,产品网页标注了“独创设计外观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30315488.9、专利申请日:2013年7月13日、专利申请人:陈新文、发明创造者名称:挂坠(平安无事牌)”,该专利法律状态2014年8月27日公告为失效专利,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2017年4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现场进行检查并作了现场笔录,你公司承认有生产涉案产品“挂坠(平安无事牌)”行为,及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涉案产品“挂坠(平安无事牌)”,网页上标注了“独创设计外观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30315488.9、专利申请日:2013年7月13日、专利申请人:陈新文、发明创造者名称:挂坠(平安无事牌)”行为,该网页是你公司于2014年年底上传天猫网站。4月11日,你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专利授权书》、《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和专利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现已查明,你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挂坠(平安无事牌)”产品,产品网页标注了“独创设计外观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30315488.9、专利申请日:2013年7月13日、专利申请人:陈新文、发明创造者名称:挂坠(平安无事牌)”。你公司于2012年11月5日获得专利权人陈新文授权使用,2014年年底将该涉案产品网页标注上传天猫网站,该涉案专利权于2014年8月27日因未缴年费专利权终止。根据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案件移送通知书》(粤知维转字﹝2017﹞5号),你公司在天猫网站上有销售涉案产品6块(订单号2577138574241545),总销售金额为10,19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你公司已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删除天猫网站上标注了“独创设计外观专利、专利申请号:201230315488.9、专利申请日:2013年7月13日、专利申请人:陈新文、发明创造者名称:挂坠(平安无事牌)”的宣传网页;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194元。

  被处罚人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缴款通知书》缴纳没收款项。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的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7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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