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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学校等污水处理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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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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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自来水公司:

来文《广州市自来水公司关于提请明确学校、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平价商店、承担应急储备任务冷藏设施及自主创新100强企业污水费价格的函》(穗自来水〔2017〕639号)悉,经请示省发展改革委及会有关部门研究,现对你司提出的明确学校等污水处理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学校等污水处理费应执行居民价格标准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污水处理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105号)规定,大、中、小学校和公立医疗机构、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污水处理费,按照其用水分类采用相应污水处理类别征收标准。学校、福利机构、养老机构、平价商店、承担应急储备任务冷藏设施等的污水处理费应按其用水分类,执行居民价格标准,与用水价格分类保持一致,按第一阶梯价格0.95元/吨计收。

二、自主创新100强企业污水处理费应执行非居民价格标准

原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费扶持政策促进自主创新100强企业发展的通知》(粤价〔2010〕286号)未对污水处理费作出规定,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为此,自主创新100强企业污水处理费应执行非居民价格标准,且不作减免优惠,按1.4元/吨计收。

三、上述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发改〔2017〕425号)第六点规定,上述污水处理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实施。请做好与有关用户的沟通解释工作,并妥善处理计费事宜。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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