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规〔2018〕8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
《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已经区政府16届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安监局反映。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8
年8月
22日
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
第一条
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落实镇街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规范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州市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法定职权范围内的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第三条
区安监局应以书面形式将有关委托事项委托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构名称,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以及相关义务等内容。委托书由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名、盖单位公章,并经区人民政府公告实施。
第四条
区安监局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
区安监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委托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区安监局有权解除委托执法关系。
第五条
区安监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区安监局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实施委托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存在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向过错人追责。
第六条
区安监局应当定期组织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同时应积极自主开展自身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权由其内设的安监机构统一行使。安监机构内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上岗执法:
(一)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广东省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区安监局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第九条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受委托的权限,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使用由应急管理部统一制定的执法文书。具体执法工作按《白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实施。
第十条
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主动接受区安监局的指导、协调和监督,配合区安监局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区安监局应定期对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安监局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