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修改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思想,坚定不移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红线意识,科学防范安全风险,确保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继续扎实推进“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强化镇街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规范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行为,我局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对2015年审议通过的《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0号令)
(六)《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主要内容
《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是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将白云区安全监管局部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权限委托给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相关工作的配套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执法的主体、实施委托执法的原则及程序、委托执法事项的种类、适用范围、权限、期限、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四、修改内容
(一)将题目修改为《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落实镇街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指导和规范我区镇街安全生产委托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第二条中将白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简称修改为区安全监管局;
(四)第九条中将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改为应急管理部。
五、适用范围
《白云区安全生产委托行政执法规定》适用范围为广州市白云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监管执法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