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府〔
广州市白云区查控新增违法建设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白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二条
(一)村、社出租或非法转让、买卖集体土地兴建的违法建设;
(二)村、社集体或个人自行投资兴建的违法建设;
(三)村民住宅建房未按照《白云区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实施意见》(云府办〔
(四)村、社集体或个人兴建并涉嫌非法买卖行为的违法建设;
(五)村、社集体或个人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规模和范围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
商品房小区内居民的乱搭乱建、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均可通过来访、来信、来电、来邮的方式直接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进行举报。具体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在有关媒体和网页上公布。
第四条
(一)准确提供违法建设属地及所在的地址、违法建设行为人单位名称、违法建设兴建时间、违法建设工程占地及建筑面积等基本违法事实;
(二)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有意欺骗、诬告、诽谤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
第六条
举报奖励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余额可跨年度累积使用。
第七条 奖励标准以发现举报违法建设的建筑面积为依据,共分
第八条 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不予重复奖励。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按一宗进行奖励,由联名者代表领取奖金。不同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建设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第一举报人的确定,以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受理的时间先后为准。
举报人向其它部门举报、由其它部门转交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的,不予奖励。
第九条
第十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书面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安排专人负责对每宗奖励的发放情况进行统计归档,区监察局负责监督、审计局负责审计。
第十二条 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白云分局、各街(镇)执法队及其经办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对举报人的姓名及个人信息采取保密措施。如故意泄露举报人信息,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附件:自评表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