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14〕16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质量强区
工作若干措施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关于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意见》(粤府〔2012〕76号)、《关于开展质量强市工作的意见》(穗府办函〔2010〕130号)、《关于贯彻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实施意见》(穗府〔2013〕1号)、《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云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府函〔2013〕347号),结合白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加快转变我区经济发展方式,提升质量竞争力,现就开展白云区质量强区活动提出以下措施。
一、推进标准化战略,抢占行业制高点
(一)推进企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以标准化战略促进产业升级。推动企业将专利技术转化为企业标准,实施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简称“采标”)、标准化良好行为等手段,建立和实施具有市场竞争力、高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先进标准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标准制(修)订,抢占产业竞争制高点。在工业、建筑业、农业、服务业等领域鼓励制订联盟标准,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到2015年,主要工业企业产品标准覆盖率达100%,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190项以上(含联盟标准);每年采标产品数量不少于21个;创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标准化示范区24个以上(含农业标准化示范区22个以上);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化活动,创建一批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区质监局牵头,区发改局、经贸局、科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工商分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推进农业标准化建设。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技推广组织的主体和示范带动作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特色农产品等方面标准研制、推广与实施。推广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公司+基地+农户+标准”管理模式。建设钟落潭镇沙田村农业标准化工作站,强化标准化和质量安全的辐射带动作用。(区农林局、质监局牵头,各镇政府等单位配合落实)
(三)推进公共管理和现代服务标准化建设。围绕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城市建设、特色旅游等领域开展服务业标准研制和试点、完善标准体系。到2015年,服务业基本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制(修)订8项以上地方服务标准和规范。(区质监局牵头,区发改局、经贸局、科信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务局、农林局、卫生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工商分局,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太和镇、人和镇政府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加大品牌扶持力度,提高产业竞争水平
(四)推进“质量强区进基层”。以街镇和民营科技园为重点,开展“质量强区进基层”活动,通过区域质量品牌建设,带动企业经营与竞争力提升。(区质监局、各街镇按职责开展工作)
(五)加强品牌培育。推进“品牌培育十百千工程”,重点培育电气机械、医药、化学原料及制品、通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行业,指导企业推进管理体系、卓越绩效管理、计量、标准化等工作,到2015年争取累计获得200个市级以上驰(著)名商标、50个以上名牌产品称号、1至2家单位获得市以上政府质量奖、1000家单位获得管理体系和行业认证。(区质监局、白云工商分局牵头,区经贸局、科信局、农林局、财政局、统计局及各街镇等单位配合落实)
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六)强化分类监管。推行质量信用评价制度,加强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生产行业、商品流通市场等质量监督,根据有关单位的持证照、生产控制、原料产品检测(或出入货票据管理)、标准计量等状况开展分类管理,对规范经营的单位予以扶持;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位,实施责令整改、查处取缔。推进重点产品监督抽查合格率90%以上并逐年提高。打击虚假宣传、合同欺诈、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清理无证照经营,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林局、白云工商分局,各街镇等单位负责)
(七)健全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配合广州市“食得放心”工程,加大食品安全监督力度。在初级农产品领域,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农产品监测网络、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加强种植、畜禽水产品养殖、农业投入品等规范经营监督,杜绝违规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等行为,推进农药、肥料、种子、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监测合格率稳定提高,水产品合格率98%以上,生鲜乳中三聚氰胺监测合格率100%。在流通商贸领域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等制度。在餐饮领域,严把卫生许可、原材料采购、入库、加工、烹调制作、餐饮具消毒、食品保质保鲜、销售服务等管理。在生产领域完善溯源管理,执行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监管,督促企业按标准组织生产,严格执行缺陷或不安全食品召回等制度。(区农林局、卫生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工商分局,各街镇负责)
四、提升服务质量,推动第三产业蓬勃发展
(八)发展总部经济。重点打造白云新城至白云国际机场的云港大道为骨架的广州北部商业区商贸建设。打造促进品牌发展的公共营销、公共推介、公共保护、公共信息“四平台”,推动三元里皮具商圈建设全国首批皮具品牌消费集聚区。推进民营科技园和863产业化促进中心建设,完善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总部办公、研发创新、科技服务为主导功能的产业集聚区。(区经贸局、空港办、发改局、科信局、财政局、交通局,白云工商分局,三元里街道办事处、人和镇政府、民科园管委会负责)
(九)优化物流格局。以白云新城为核心建设高端(商贸)服务区,以机场高速、106国道、北二环等高速路网为纽带,发挥白云创意产业集聚区、嘉禾创意产业园、三元里皮具商圈、增槎路农副产品集聚区、太和镇物流园区的集聚作用,在空间布局上打造“一中心,多节点”电子商务集群。以林安物流园、九州通医药物流、德邦物流为重点,打造物流电子商务、配送、一体化信息综合管理平台,推动产业物流与城市配送物流优化升级。(区经贸局、发改局、科信局、财政局、交通局,白云工商分局,三元里街道办事处、太和镇政府负责)
(十)规范民生服务行业发展。开展服务质量检查,严打制售假、无证照经营等行为。通过在证照申办和年审环节严把关、培训教育等方式,督促服务企业规范经营。引导皮具、酒类、化妆品、汽车、物流、肉类等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由行内龙头企业担任会长或副会长单位,发挥示范作用和辐射效应。支持“农超对接”,在网点建设、供应渠道、配送、冷冻库建设方面,引导其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营运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区经贸局牵头,区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工商分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十一)推动旅游业、餐饮业标准化发展。借助白云旅游网、《白云绿道手册与地图》、电视节目等媒介,推广区域特色旅游。结合生态文化旅游,鼓励有条件的景区按国家A级要求进行创建,推进旅游标准化。配合开展三星级以下酒店评级、三星级以下农家乐评选。以“美食节”和认定广州市餐饮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门店)为着力点,推动餐饮业向品牌化、展贸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区经贸局牵头,区发改局、质监局、农林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五、提升工程质量,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十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标准化机制。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通过监督交底、巡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落实责任的情况、质量监督抽检、强化工程分部分项验收管理等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区建设局负责)
(十三)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提高整体质量水平。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备案制度,工程设计文件严格按规范及我省规定的抗震烈度设计等级进行设计并通过审查。加强对在建工地起重设备管理,完善安装告知、检测备案登记等手续。强化对住房和重点工程的建材、预拌砂浆、混凝土,以及工程实体、建筑节能等质量监督。(区建设局负责)
(十四)强化工程质量样板示范与创优激励机制。推行样板引路、标准化施工,鼓励设立施工质量样板区,为合格的施工质量设立直观的标准示范。鼓励有条件的施工单位争创市以上样板或“双优”工程,打造一批实力强、质量优、信誉好的工程品牌企业。(区建设局牵头,区发改局、科信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六、改善环境质量,建设宜居生活的生态环境
(十五)推进水环境保护和污水河涌治理。严格审查城市道路工程排水设计,并在城市道路实施路段严格把关,确保排水和排污系统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加快石井河等河涌整治,河涌水环境明显改善。实现部分河涌水体循环,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建设局、国土分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十六)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完善农田排灌系统;加强农业生产资料投入品监管,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田周边污染源控制,大力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区农林局牵头,区水务局、环保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十七)以重污染企业为重点,开展工业污染治理。结合广东省对广州市挂牌督办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全面整治水源保护区内违法企业,保障水环境安全。选定175家重点监控企业,推行污染物防治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制度,实行企业与行政部门共同监督污染物排放。通过惩治偷漏排、治理设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征收排污费等方式,督促企业自觉治污、达标排污,对不达标的实施挂牌督办、限停产治理或关闭搬迁等措施。(区环保局负责)
(十八)开展机动车尾气检测执法。配合广州市做好“黄标车”限行的执法监管和高排放机动车淘汰工作,以及机动车国IV排放标准实施工作。(区环保局负责,区公安分局配合落实)
(十九)严控高污染环境,推进清洁生产。开展高能耗设备淘汰和拆除。将重金属、制革、印染、化纤等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列为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行业,未按规定期限推进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则责令停产停业。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极引导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区环保局、经贸局牵头,区科信局、发改局、建设局、质监局、国土分局、白云工商分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十)严格管理文明施工。排放建筑废弃物的应办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处置证》(排放)。对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采取“一不准进、三不准出”(无《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标识》的车辆坚决不准进入建筑工地,超载、无遮盖、未冲洗干净车轮和车身的车辆坚决不准驶出工地)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施工现场扬尘及噪声污染,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建筑废弃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污染,加强重点路段余泥漏洒清理和洒水降尘工作,严格控制《延长作业时间证明》发放,原则上连续施工许可不超过3天。(区建设局牵头,区环保局、水务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十一)推进规划环评,严把项目审批验收。把总量削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新上建设项目不允许突破总量控制指标。强化“三同时”(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验收,提高执行率和验收合格率,削减污染物排放,完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制度,促进建设项目环保治理措施和设施的落实,从源头控制污染。(区环保局牵头,区建设局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十二)推进“三旧”改造。结合“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加快旧厂房等区域改造,鼓励文化创意等新兴服务业,促进产业升级转型。推动“城中村”(旧村)改造,完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区城改办、建设局牵头,区经贸局、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空港办、发改局、城管局、农林局、监察局、财政局、土发中心、城投公司等单位配合落实)
七、强化综合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与评价。贯彻《广州市白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组织机构工作职责》等要求,强化白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和各街镇对质量工作的推动作用。将每年对各有关部门和街镇推进质量强区情况及效果评价工作纳入新型城市化发展考核,评价结果由区政府通报全区,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单位予以批评。定期编制全区产品、服务、工程、环境等质量状况分析报告,为政府统筹全区质量工作提供参考。(区质量强区办、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按各自职能进行牵头,质量强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各街镇配合)
(二十四)注重服务保障。提高窗口办事效能,对纳入广州市名牌培育对象,以及持有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卡、标示及服务证的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标准备案登记、生产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等事务给予“绿色通道”服务。每年安排两套专项资金用于推进质量强区工作:一是按《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扶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云委〔2012〕63号)规定,继续推行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制度,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并将该类奖励纳入质量强区配套奖励范围;二是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质量强区工作的专家评审、宣传、培训、奖励(资助)等活动,其中开展白云区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年度安排400万元(每两年实施一次,对获得国家或省、市年度质量奖的奖励由区政府另行安排),开展白云区技术标准和计量保证体系资助等项目的年度安排200万元(每两年实施一次)。(区质量强区办牵头,区质监局、发改局、经贸局、科信局、财政局、农林局、国税局、地税局、白云工商分局配合)
(二十五)推进质量执法。加大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执法力度,打击违法犯罪。(区质监局、经贸局、建设局、环保局、白云工商分局等单位牵头,区公安分局、检察院等单位配合落实)
(二十六)深化宣传教育。举办质量月、世界标准化日、世界计量日、消费者权益日、世界环境日等活动,借助白云信息网、《白云时事》、白云有线电视、互联网、民营科技园“白云区名牌产品展示厅”等媒体(或载体),开展《质量发展纲要》等宣传教育和质量强区报道,展示辖区质量品牌风采。(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质监局、经贸局、建设局、环保局、科信局、农林局、白云工商分局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各街镇等配合)
2014年6月前创建1个省级以上中小学质量教育基地,作为质量专题教育和实践平台。组织质量、标准、品牌、商标、商贸、法制等研讨培训,向企事业单位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区质监局、经贸局、教育局、科信局、人社局、建设局、交通局、农林局、国资公司、食品药品监管局、白云工商分局按各自职能开展工作)
(二十七)制订配套文件。各有关单位根据本文件精神,结合自身职能,制订相关计划方案等文件,并在实际中补充完善,为质量强区提供辅助保障。(区质量强区办牵头,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街镇落实。)
白云区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区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增强城市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要求,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粤府办〔2011〕91号)、《广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穗府办〔2012〕4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长质量奖是区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区政府表彰和奖励,授予在质量管理和运营绩效上成绩突出,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或国内处于领先地位,具有显著的行业示范带动作用,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四条 区长质量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审前报区政府批准,每次评出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8家,其中,区长质量奖不超过5家,区长质量提名奖不超过3家。以上奖项可以空缺。
第五条 区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评审标准按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设立“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副区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区质监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区党廉办、发改局、经贸局、科信局、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建设局、农林局、卫生局、国资公司、统计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国税局、地税局、白云工商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以及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区质监局会同有关单位提出,报评审委员会主任审定。
评审委员会成员任期自审定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审定之日止,评审委员会成员可连任。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和处理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议事规则、评审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规则、评审员管理规定等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报请区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区质监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公布。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
(一)具体组织、推动、指导区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
(二)拟(修)订区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及相应的管理制度等;
(三)向社会公开招选评审专家,建立专家库,负责评审专家的培训核定,组建独立的评审专家组;
(四)向评审委员会报告区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审委员会审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材料评审、现场考评等具体评审工作由评审专家组按规定进行。
第九条 区质监局和区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区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本行业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培育和推荐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白云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满三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相关证照;
(三)具备健全的标准体系、计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成绩显著,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以及环保治污水平、自主创新能力、品牌战略实施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在区内、区外处于领先地位;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其中,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的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在近两年居全区同行业前列;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区内行业前列,并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推荐;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顾客满意程度高;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工程建设、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省、市、区的产业、环保、质量、安全生产等政策;
(二)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而未取得相关证照;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卫生、环境、火灾、交通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违法纪录;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的产品、工程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并给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五)参加质量奖评审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
(七)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再申报区长质量奖。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秘书处公布评审工作方案以及相关要求。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提交自评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区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秘书处。
(三)资格确认。
根据申报材料,秘书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核,确定符合申报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材料评审。
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组,根据评审标准和其他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一般不超过20家)。
(五)现场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六)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提出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提出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连同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和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一并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
(八)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的综合评估报告、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以及评审专家组提交的综合评价报告、推荐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行审议并表决,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同时向社会进行为期15天公示。
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九)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区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四条 由区政府向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和奖牌,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区长质量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颁发证书(不颁发奖牌),给予每家获提名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广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通报表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相应奖励经费由区政府另行安排。
第十六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质量强区的专家评审、宣传、培训、奖励(资助)等经费,其中开展白云区长质量奖评选的年度安排400万元(每两年实施一次)。
第十七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奖励金,主要用于企业或组织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对质量管理成绩显著的个人奖励额度不高于总奖励金的50%。
第十八条 区长质量奖的证书、奖牌有效期为六年。获得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间隔三届(六年)后,方可再次申报。再次获得区长质量奖的,授予证书、奖牌,不发放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六章 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秘书处应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在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以及工程建设、医疗卫生、教育、公共服务领域推动卓越绩效模式的应用,促进产品、服务、工程和经营质量提升。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加大对质量改进和创新活动的扶持力度,积极宣传、推广获奖单位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开展有关质量管理基础研究、应用推广、咨询评估、人才培养和国际合作活动。
第二十二条 获奖单位有义务按照秘书处的推广计划,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全区质量管理整体水平提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该企业或组织终身不得参加区长质量奖评审。
第二十四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提请评审委员会报区政府撤销其区长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予以公布。该企业或组织此后连续两届不得申报区长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污染、卫生等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质量不稳定,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严重违反环保法规的;
(三)因产品、服务、工程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被人民法院或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发生重大知识产权违法案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七)其他违反区长质量奖宗旨和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或组织对外宣传时必须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注获奖称号。
第二十六条 承担区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区长质量奖评审机构外,本区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区长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白云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云府〔2011〕16号附件)自行废止。
白云区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白云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规范我区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批转省质监局关于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意见的通知》(粤府〔2010〕1号)和《关于印发广州市标准化战略实施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穗府办〔2013〕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政府运用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区从事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主导或参与研制具有创新贡献的标准,开展标准化项目认证,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的单位予以资助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战略”是指相关单位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创新能力或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技术标准化,以技术标准化带动技术产业化发展,提升竞争力水平的战略性工程。
本办法所称“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工作和承担国家、省、市、区级标准化科研工作。
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国际、国家、省或市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际、国家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本办法所称“创新贡献的标准”是指具有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本办法所称“开展标准化项目认证”是指开展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产品采标(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认可)和“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等。
第四条 凡在白云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符合本办法所列资助范围的,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助范围、条件、额度
第五条 专项资助范围: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范围:
标准发布实施二年以上(含二年)五年以内,具有创新性或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项目、并按规定备案的企业(联盟)标准项目。
(二)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
1.主导标准研制(制定或修订),包括:(1)国际标准研制;(2)国家标准研制;(3)行业标准研制;(4)广东省/广州市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含联盟标准制定或修订)。
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文本的“前言”中唯一的起草单位为主导研制单位,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前三名内的起草单位为参与研制单位。
2.承担国家、省、市、区级标准化科研项目。
(三)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
1.承担国际、国家或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
2.承办国际、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白云区标准化组织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
3.承办其他重大国际、国家、广东省、广州市或白云区标准化学术活动。
(四)标准化项目认证:
1.采用国际标准;
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
3.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验收或试点。
(五)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申报单位参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对、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和防护、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需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请条件:
(一)申请专项资助的标准化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我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和相关科技成果的标准化、产业化;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结合,提升我区产品(含出口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
3.有利于促进我区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4.有利于保护人身健康安全,促进节能降耗、提高资源循环利用效率、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
5.属于国家、省、市、区重大科技项目配套标准研制;
6.其他相关条件。
(二)申请资助的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全部完成,相关标准、认证认可等已通过或正式发布。
第七条 专项资金资助额度:
(一)标准创新贡献奖:
对荣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单位)按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5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荣获“广东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单位),按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5万元、20万元、15万元以内的奖励,对荣获“广州市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单位),按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以内的奖励。
(二)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
1.标准研制(制定或修订):
(1)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和市技术规范(含联盟标准)研制项目:奖励额度分别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以内。
2.标准化科研项目:
每承担一项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奖励额度分别为20万元和10万元以内。
(三)标准化活动的组织和管理:
1.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国家、省(市)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资助;承担分技术委员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承担工作组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资助。
2.对牵头承办各级标准化组织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或其他重大学术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区质监局会区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四)标准化项目认证:
1.采标:对获得采用国际标准或先进国际标准产品认可的企业(单位),按每个证书一次性给予5000元以内的资助。
2.“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确认:对通过“标准化良好行为”4A、3A级别确认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5万元以内的资助。
3.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对通过国家级、省、市级示范区建设验收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五)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适当比例用于该项资助。
第八条 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
第三章 申报、受理和审批
第九条 区内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区质监局,经区质监局初审后,报区强区办审定。
第十条 申报资助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3份,加盖企业公章):
(一)基本材料:
1.白云区技术标准战略资助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二)对于标准研制以外的项目资助申报,除(一)所需材料外,根据本单位申报具体项目,还相应包括以下证明材料(复印件):
1.对于标准化科研项目,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成果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复印件);
2.标准化组织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标准化学术活动的,提交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和经费预算报告(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采标证书(复印件);
4.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证书(复印件);
5.“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认证证书(复印件)。
(三)对于标准研制(含联盟标准制定或修订)项目资助申报,除(一)所需材料外,还包括以下材料(复印件):
1.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及相关材料;
2.专业机构出具的标准查新报告(复印件);
3.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SAC/TC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二)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资助范围的;
(三)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十二条 区质监局每两年受理一次标准化战略资助专项资金申请,并对已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资金拨付及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标准战略资助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每两年由区质监局根据申请情况,提出技术标准战略资助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十四条 接受资助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时间和内容的,报区质监局批准。
第十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责令其将资助费用全部上缴区财政,同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区质监局、评审专家严格按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项目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白云区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府〔2011〕16号附件)自行废止。
白云区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资助办法
第一条 为发展计量事业,支持计量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计量科学技术和计量管理方法,引导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规范我区计量保证体系资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资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在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和能源计量管理体系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的资助范围为获得国家级、省级计量测量管理体系证书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C”标志证书)的区内所辖企事业单位,具体资助条件和额度如下:
(一)获得国家级测量管理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以内的资助;
(二)获得省级(二级)计量保证体系证书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
(三)获得《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C”标志证书)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以内的资助。
第四条 区内有关企事业单位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区质监局,经区质监局初审后,向区政府推荐申报。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应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申报材料(一式3份,加盖单位公章):
(一)白云区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资助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计量测量管理体系证书和《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区质监局每两年受理一资助专项资金申请,并对已受理的专项资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决定资助额度。
第七条 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申请所涉证书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
(四)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每年由区质监局根据申请情况,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报区政府审定后由区财政局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责令其将所获资助资金全部上缴区财政,同时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区质监局严格按规定条件对申请资助单位及内容予以审查,如发现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广州市白云区建立健全计量保证体系资助办法》(云府〔2011〕16号附件)自行废止。
白云区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我区质量强区战略、名牌战略,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争创名优,提高企事单位质量水平、知名度和竞争力,根据《白云区实施名牌战略工作意见》(云府〔2005〕38号)、《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扶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云委〔2012〕63号)、《白云区贯彻落实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深入推进质量强区建设若干措施》(云府函〔2013〕347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单位”为在白云区注册登记并纳税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包括以下项目:
中国驰名商标,是指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驰名商标。
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是指由广东卓越质量品牌研究院组织评定,并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工业类)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是指由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推进委员会组织评定,并颁发广东省名牌产品(农业类)证书及奖牌的产品。
广东省著名商标,是指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广州市著名商标,是指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及牌匾的商标。
第三条 对获得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称号的单位的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2014年1月1日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10万元奖励;获得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件产品或商标5万元奖励;获得广州市著名商标称号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3万元奖励。
(二)对有效期满后(含2014年以前评定的)复评确认的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名牌产品、广东省著名商标、广州市著名商标。政府未曾给予奖金奖励的,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件商标或产品10万元、5万元、5万元和3万元的奖励。
(三)获奖单位同一年度同时获得同类多个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获得不同类奖项的,分别予以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或由对应行政主管部门(区质监局、白云工商分局、区农林局)汇总有关获奖情况报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质监局、白云工商分局、区农林局等部门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报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质量强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兑现奖励资金。
第六条 区政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驰(著)名商标和名牌产品奖励,并纳入我区质量强区配套奖励范围。根据《广州市白云区关于扶持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云委〔2012〕63号)第二十五条要求,我区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奖励经费由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设立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七条 获奖单位要珍惜荣誉,自觉维护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的信誉,诚实守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原《关于印发白云区获得中国和省市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企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府〔2005〕39号)自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