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关于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的建设通告
为有效推进白云综合服务功能区启动区的规划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实施
一、启动区建设范围东起
二、启动区建设用地涉及的征收与补偿工作由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白云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征收部门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启动区建设范围内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一切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二)禁止抢栽、抢种;
(三)停止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四)停止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审批;
(五)停止续建已获得批准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
(六)不得改变土地、房屋用途;
(七)停止土地、房屋的转让、租赁和抵押;
(八)停止办理不符合规定的户口的迁入和分户;
(九)停止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严格进行企业工商年审;
(十)停止向不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供水、供电服务;
(十一)严格控制管线建设审批;
(十二)做好企业停产转产等搬迁关闭的准备工作。
违反上述规定的,国家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四、启动区建设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建设,不得阻挠建设工程的测量、钻探、施工以及征地拆迁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拒绝、阻碍启动区建设及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附件:
2.自评表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
2013年8月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