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府〔2008〕38号
关于重新印发《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保障体系,切实减轻广大农民的医疗负担,稳步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对提高我区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白云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应本着“筹好钱”、“管好钱”、“用好钱”的指导方针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坚持“政府引导、集体扶持、个人自愿(参加)出资”原则;管理实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方法。总体坚持“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对低保户、大额住院费用的参合人员实行救助”的原则。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愿意遵守本办法规定、经其机构申请并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农合委”)讨论通过,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合办”)签订《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协议书》、且属于广州市内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体机构名单见每年的宣传发动资料)住院才可以得到报销,在规定病种下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行区办、区统筹,区、镇共同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政府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监督、组织管理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七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镇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指导下,实施组织宣传发动、筹资、资金收缴、监督、协调及行政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由区农合办委托的保险公司负责在区、镇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派出驻院代表,负责新农合具体报销、审核业务。
第十条 各村成立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实行联络员工作制度,配合做好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参合人员登记、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收缴工作、参合人员住院情况的核实、报销资料的初审、报销资料的呈送等工作。
第三章 参加对象
第十一条 凡具有白云区四个镇各村户籍的村民、且未参加干部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可以根据本办法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章 资金来源及收缴办法
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各级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村、社等集体扶持资金及村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构成,包括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款用于补偿农民医疗费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方面的开支。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一)村民个人缴纳。
(二)集体经济扶持。
(三)政府(财政)资助。
(四)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五)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结余和利息收入。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用于农村低保参合人员和普通参合人员住院的大额医疗费补助,可用于调节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运作风险。
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各级财政安排(由区财政按当年参加新农合人数,按每人2元标准扶持)。
(二)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三)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结余和利息收入。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按年度收缴,实行一次性筹资,每年10月至12月份为下一年度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时间,每年具体缴费截止时间按照市要求执行。到期未参加的人员只能在下一年度参加(已报名但未在规定时间前缴费的人员视为未参加)。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经济社按该年度筹资标准,负责向参加合作医疗的村民收取。收款后,以户为单位统一开具“广东省合作医疗互助保障资金专用票据”,并登记造册。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村的资金于12月10日前汇入镇财政部门;
(二)各镇于12月15日前将村民个人保费、集体扶持和社会捐助资金汇入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区卫生局)的“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
(三)区、镇扶持资金于次年6月30日之前汇入区财政局的“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专户”;
(四)农村合作医疗救助基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用于补助下一年度贫困人口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的资金也于次年1月8日前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专户”。
为便于资金核算,参合人员报销时间截至12月24日止,即每年1月6日至12月24日为办理年度合作医疗费用报销期。
第五章 报销范围及申请救助条件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补偿范围限于参合人员在保障期内因疾病住院、规定的慢性疾病门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血液(腹膜)透析、肿瘤放(化)疗等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七条 为切实提高我区参合人员的保障水平,在规定病种下实施辖区内医疗机构的门诊报销制度。
第十八条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参合人员,每位孕产妇按该年度制定报销标准一次性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纳入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范围主要参照《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超出报销范围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条 各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制定,以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保障适度”的原则,立足于充分发挥本地卫生资源、合理引导就医的目的,由区农合办提出方案报区农合委通过,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区农合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而农合资金不予以报销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申请救助基金的条件: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家庭成员年住院费用累计超过该年度制定的标准;非低保户家庭成员单次住院费用超过该年度制定的标准,可以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救助申请,经区农合办核实后,根据情况进行审批。
第六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收缴的所有资金统一划入区财政局的“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基金专户”和“救助基金专户”。由区财政局从专户中预拨一定资金到保险公司,再由保险公司按月报销费用核拨到各定点医院和通过银行划帐方式直接支付给个人。区财政局每年12月份与保险公司核帐。
第二十四条 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专项支付,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五条 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加强基金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年度结余资金控制在10%范围左右,并根据收支情况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标准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定期向区农合委上报资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予以公示,以保证农民的知情和监督权。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2月5日公布的《广州市白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云府〔2008〕3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